旁聽學生班級座號:39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趙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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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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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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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重訴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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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法庭 |
人 |
言詞辯論庭 |
99/04/07 |
14:05 |
14:06~15:05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並沒有延誤很久,此案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移轉,原告不只一人,而與被告皆為親戚關係,為了爭取不動產所有權而對簿公堂。我坐在法庭後面旁聽時,一位年約六、七十歲的老太太,她是原告家屬,也是被告的長輩,就坐在我正前方,每當被告答辯完,她就馬上在座位上激動得駁斥其言詞,然後被原告律師制止,相當精彩刺激。
此案只有一個法官,所以是獨任庭。法管在詢問被告與原告雙方時,都相當的和善,像是被告的常用語言為閩南語,所以法官在問話時,也會盡量使用台語,使其理解,進而能順利做出答辯。開庭的流程,法官先問原告問題,再請被告答辯,之後交替進行。
關於此案,法官整理出三個爭點:
u 原告主張係爭土地,係借名登記給被告是否可採?
u 如係爭土地非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兩造是否有無其他法律關係?
u 被告業於99/1/29將係爭土地移轉給第三人,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此案的訴訟內容為原告主張被告之所有不動產為借名登記,名義上不動產雖屬被告所有,但實質上該不動產為祖產,是大家共同居住的地方,並提出證據說明92~95年間的土地稅係由原告負擔。而被告也對此做了答辯說明,他說因為民國82年該不動產部分被土地道路徵收,有領到一筆補償金,而被告的父執輩認為土地是祖產,領取之補償金理應平均分配給三大房,於是被告不以猶他,照長輩要求分配了該筆補償金。而後被告認為既然補償金大家共享,那麼土地之稅金也應該共同分擔,於是土地稅金在92~95年間由原告方負擔。而在99年間有建商來找被告,表明欲買下被告之不動產進行建設,被告認為可行,故雙方做成買賣交易。而事後因親戚間買賣價金分配問題有所爭議,被告才於99/1/6前往地政事務所查證戶籍謄本,才發現土地係被告父親所購買,並非祖產,自無分配買賣價金之必要。而對於被告之答辯,法官詢問被告,因被告在未調取戶籍謄本時,認為該不動產所有權屬祖產,但建商找被告談買賣生意時,當時被告就應該知道土地是屬於自身的了,怎麼會等到查證土地謄本才知悉?如果建商知道土地是祖產,那麼建商會找大家談,不應該只單單找被告一人。被告答辯因不動產登記為被告之名,但被告一直誤以為該不動產為祖產,只是登記自己姓名,而在查證戶籍謄本後才發現是被告父親向人所購得,並非祖產。
在雙方答辯結束後,法官詢問雙方有無和解之可能?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當事人雙方都有律師,而被告律師僅說明訴之聲明及較流程性之答辯,而較具體的詳細內容,還是由被告本人做言詞答辯;而原告方面僅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官相當和善,對於原告家屬多次的以不雅言語駁斥被告答辯並未制止,並且在雙方答辯結束後,還以幽默方式詢問在場家屬有沒有人有話要說,一人給你們10分鐘,而那位激動的老太太竟然舉手,索性被其他家屬給制止了。書記官相當迅速且有條理的整理出答辯內容,所以在旁聽時也可以藉由螢幕畫面輔助了解訴訟過程及答辯內容。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進入法院時,像是機場的安檢一樣,包包要放輸送帶上,人要通過一扇門,但機器很像故障了,所以只要經過就一直發出的警示聲響,加上法院本身就有的一種肅穆氣氛,讓人很緊張。幸好在我們說明來意後,法警很親切的指引我們到該去的地方,讓我們順利的做完旁聽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