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64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陳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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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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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 |
重訴 |
759 |
22法庭 |
誠 |
言詞辯論 |
99/05/31 |
1430 |
1450~1515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與在高等法院民事庭旁聽時的情形類似-本庭開庭時間原先預定為下午二時三十分,但似乎因為前一庭延誤時間的關係,等到正式開庭時已較預定時間晚了二十分鐘。
本庭為言詞辯論庭,為獨任庭,法官配置一人(也就是審判長),並有被上訴方與上訴方的律師各一名為訴訟代理人,以及書記官與通譯(傳達員)。此外另有一名錄事設置在法庭門口。
本庭為言詞辯論庭,一開始由上訴人所代表之律師呈述,再由被上訴人代表之律師呈述。兩造律師各代表一間公司,個人先以旁聽到的內容,大致分析案情如下:
原告向被告進了一批大量的貨品,但在之後卻發現該批貨品有瑕疵,不敢將其上市出售,因此欲向被告請求賠償,但被告不為接受,因而打上官司。原告認為,向被告所進貨之貨品,即代表該公司之名譽,若今天貨品有瑕疵卻仍上市出售,會有損原告公司的聲譽;儘管原告希望被告就算無法賠償,也能以舊品換新品再作折扣的方式,但被告公司不同意;因此原告認為若由原告一方承擔全部損失,實有失公平,儘管被告公司願意溝通,但其條件開的太低無法接受,因此提出訴訟。
被告認為,原告自向被告進貨後,理應自己負責貨品的狀況,且原告有可能為大量囤貨再為出售,其貨品屯積時間已有一段時間,若貨品有瑕疵也應自行承擔責任,因此提出訴訟其實是沒有意義的。
法官先是詢問兩造一些關於爭議上的問題,並詢問兩造是否想要和解;首先法官認為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為一些照片,並無其它明顯事證,證據能力較為薄弱;且法官直言「商場上大家皆為生意人」,此案子已訴訟兩年,希望兩造各退一步,談成和解。原告律師認為,原告並非不想談和解,只是認為被告所提出的條件太低,且立場頗為堅持,因此才會提出訴訟,若原告能夠再商議解決方式,其實訴訟是可以撤回的;被告則強調不會賠償現金,但如果是以貨易貨的方式則可以考慮,並希望原告撤回訴訟。
最後法官與兩造達成協議,兩造律師各別回去與當事人討論過後再進行和解,並約定下次開庭時間,若已達成和解就呈報和解書,就不用再來出庭。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個人其實原先並非預計旁聽該庭,只是因為開庭時間延宕,因此算是陰錯陽差的旁聽到這一庭。兩造當事人皆委請律師作訴訟代理人,法官為一女士,個人整場旁聽下來,發現法官滿希望兩造能私下和解,其問案方式給個人感覺入下:
原告律師呈述(說明原告律師所提供之證據能力略顯薄弱,認為原告應可再退一步)
↓
被告律師呈述(說明大家都為生意人,以後兩造也還是要維持商業關係,不必這麼堅持)
↓
兩造與法官討論(案子已進行訴訟兩年,商場上大家作個朋友,希望兩造各退一步)
↓
兩造律師要回去與當事人討論,再行和解
應該是說,法官感覺就是一力想促成兩造和解吧!感覺是不錯的法官,也不想讓訴訟程序拖延,影響兩造當事人;問案方式也滿親切的,沒有威嚴的感覺,反而像社區管委會或民間的調解委員會,那種負責調解糾紛的阿姨…。至於本庭的書記官讓我有些疑惑,由於坐在旁聽席可看到證人席或被告當事人席的螢幕,上會顯示書記官所紀錄法庭之中,兩造與審判長法官的言詞,但本庭的書記官幾乎只是將兩造的呈述重點節錄,並非詳細紀錄,類似關鍵字的整理,不太清楚這樣是否是正確的…。
與在高等法院旁聽時的狀況一樣,通譯坐在法官前面,沒事做。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學期上刑訴時,已有先來地方法院旁聽刑事庭過,且之前也有參觀過地方法院,因此對地方法院的配置不算陌生。這次進地方法院時,有做隨身包包檢查,令我滿驚訝的(之前來時,門口的金屬檢測門感覺是虛設),當事人休息區坐滿了人,似乎本日的法庭生意很好?哈!
台北地方法院在樓梯口有設立服務台,提供民眾作一些基本的諮詢服務;一些重要的通道也有法警站崗,且應是一審時當事人多半親自出庭,因此一般民眾頗多,與高等法院的肅穆氣氛完全不同吧!法院入口則是收訴訟狀的地方與法警室,讓民眾投遞訴訟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