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67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趙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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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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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99 |
重訴 |
76 |
第21法庭 |
人 |
言詞辯論庭 |
99/04/07 |
14:05 |
14:06~15:05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的訴訟內容主要為原告主張被告之所有不動產為借名登記,雖名義上不動產屬被告所有,但實質上該不動產為祖產,目前是大家共同居住的地方,並提出證據說明在民國92年至95年間的土地稅係由原告負擔。而被告也對此做了答辯說明,被告說民國82年因該不動產部分被土地道路徵收,有領到一筆補償金,而被告的父執輩認為土地是祖產,領取之補償金理應平均分配給三大房,於是被告就依照長輩要求分配了該筆補償金。而後被告認為既然補償金大家共享,那麼土地之稅金也應該共同分擔,於是土地稅金在民國92年至95年間由原告方負擔。而在民國99年有建商來找被告,表明欲買下被告之土地以便進行建案進行,而被告認為可行,故雙方做成買賣交易。而事後因親戚間買賣價金分配問題有所爭議,被告才於民國99年1月6號前往地政事務所查證戶籍謄本,才發現土地係被告父親所購買,所以此不動產並非祖產,自然無分配買賣價金之必要。所以案情陷入膠著。但最後對於被告之答辯,法官詢問被告,因被告在未調取戶籍謄本時,認為該不動產所有
權屬祖產,但建商找被告談買賣生意時,當時被告就應該知道土地是屬於自己的,怎麼可能等到查證土地謄本才知道呢?那如果建商知道土地是祖產,那麼建商會找大家談,不應該只單單找被告一人。被告答辯因不動產登記為被告之名,但被告一直誤以為該不動產為祖產,只是登記自己姓名,而在查證戶籍謄本後才發現是被告父親向人所購得,並非祖產。最後雙方答辯結束後,法官詢問雙方有無和解之可能?
此案只有一個法官為獨任庭。法管在詢問被告與原告雙方時,都相當的親民,改變了我對法官以往的嚴肅形象。在提問時,先問被告是否聽得懂國語,被告只會聽卻不會說。所以在開庭的過程中,法官問話時都盡量使用台語,使被告能了解整個流程,以能順利做出答辯。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在開庭的過程中,法官感覺十分和善,因當日到場的原告與被告及家屬習慣語言街為閩南 話,所以盡量皆使用閩南話發問;而在案情陷入膠著時,法官機智提出的問題更讓我們驚呼實在太聰明!在審理一個段落後,會以口述方式整理雙方回答內容,以便書記官整理。而書記官相當迅速且有條理的整理出答辯內容,所以在旁聽時可藉由螢幕畫面了解訴訟過程及答辯內容。雙方皆有律師出庭,但僅負責說明自己目前收集到的證據,而其他具體的詳細內容,都是由被告本人做言詞答辯。但原告家屬情緒相當激動,有多次以不雅言語駁斥被告答辯,讓我目瞪口呆,代皆被原告律師阻止了。而法官也察覺到此現象,最後還幽默的詢問家屬說:有誰有話要說?一個人可以說十分鐘。而原告的家屬,有一位激動的老太太竟然舉手說他有話要說,但馬上就被他的家屬給制止了。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一進門就看到好多記者,感覺有什麼大案子在今天審理。但因為場面有些混亂,讓我們找不到旁聽的位子,幸虧有熱心的志工指引,讓我們趕上我們所要旁聽的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