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9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熊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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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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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消 |
14 |
25法庭 |
修 |
言詞辯論 |
99/05/21 |
1520 |
1520~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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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訴 |
564 |
25法庭 |
修 |
言詞辯論 |
99/05/21 |
1540 |
1555~1710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個法庭下午的開庭時間自兩點二十九分開始,三點二十分已是當天下午的第五個庭,當天準時開始,我想是因為前一個開庭比較早結束或是根本沒有開成的原因。
該庭為獨任庭,案由為損害賠償等,流程上首先由原告方大略說明本案,後由被告發言,最後是法官一連串的提問與雙方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是一般百姓;被告為某知名保險公司,雙方在短短的半小時中有著激烈的辯駁,甚至快要演變成衝突的局面,原告情緒激動、幾乎不受控制的不停插話、音量極大,被告一方相較之下非常冷靜,感覺起來似乎有十足的把握可以贏得這場官司。開庭中有提及檢察官對於本案的調查:招攬過程未涉嫌詐欺,加上免責條款,另外也已盡到風險告知的義務,故以不起訴結案。
法官提到,他不能做「推定」,需要「證據」才能判決,過程中因兩造不斷提及其他消費者的情況,而使法官一再提到:「不要說其他消費者,其他案例不要跟本案扯在一起」這句話。過程中有許多關於保險的專有名詞,例如:囤繳型保單、適格及不適格保單、投資型保單等,這些專有名詞的理解在這個庭中顯得相當重要,法官也請被告之後提出這些名詞的詳細說明。
爭議點是雙方對於原告在被告公司所簽署之投資型保單的理解上差異,原告堅持業務員在招攬業務上有疏失,甚至涉及詐欺,直至看到報紙上的新聞寫到投資型保單仍須繳交遺產稅時,才發現自己已上當。但法官認為被告在簽定此份保險契約時,對於保險已有相當程度之認識,且在社會上有深厚的閱歷,而非初入社會的新鮮人;再者,原告聲稱原以遺產規劃為目的之投資型保單,竟是以自己的小孩為被保險人而非大人,與一般大眾所認知應由父母為被保險人背道而馳;另外,原告在發現此保險仍須繳納遺產稅時,並非立即向被告公司申訴,而是兩年多後才寄發存證信函,這在民法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上具有爭議性。被告對於爭議點的陳述是:我不知道他(原告)資產多少,無法做遺產規劃,我從來沒有提過遺產規劃、節稅方面的問題。
法官詢問兩造對本案有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後雙方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就調查證據及結果為辯論。因為尚有證據或是疑點尚未釐清,法官判定改定續審。之後接著旁聽的開庭,法官最後的判定是候核辦,是否代表下次開庭時即行判決?該庭有證人出席,而且很有趣的地方是,在證人發言之前,法官都會提醒證人要誠實,這是個令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橋段,書記官在此時寫到:具結義務、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另外,證人因配合書記官打字,特別放慢了說話的速度,使得開庭的程序緩慢而冗長,比預計的開庭時間足足多了半個小時。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在開庭的過程中都眉頭深鎖,在提問時相當不耐煩,表情苦惱。書記官常常不自覺的放空,在法官呼喚其職稱多次後才回過神來,打字的速度比我所預期的緩慢很多,出現錯字或輸入錯誤層出不窮,花在改錯字的時間相當多。通譯則是在證人冗長的陳述下睡著了,頻頻點頭。
有一點我很疑惑的是,代表某保險公司出庭的人似乎是該公司的法律顧問及一名主管,法律顧問並未穿著律師袍,是因其未具律師身份、或是其實不用穿著律師袍出庭也沒關係?又兩造都一定要有委任律師嗎?
另外,原告律師在向證人提問時,證人說他拒絕回答,這是執行了什麼權利?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地方法院的法庭空間狹小,旁聽的位子只有一排,外面走廊的空間也不大,故門外嘈雜的的談話聲容易影響到開庭的秩序,庭內發言時如聲音太小的話有可能會被蓋過去,可是基於公開的原則,法庭的門都會敞開,為遵守原則而影響到開庭,我想也是在執行上兩難的地方,故走廊上可以看到提醒大家輕聲細語的標語,避免因大聲交談而影響開庭。
在剛進入法院時,可以看到提供法律諮詢的地方,還有繳交訴狀、規費的櫃檯,路線標示清楚,有很多法院內的志工會熱心上前詢問你是否需要協助,這讓許多第一次進到法院的人感到十分窩心、也不會迷失方向。地方法院的建築比高等法院老舊,但是設備依然相當齊全,法庭外備有飲水機,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