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1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鍾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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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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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除 |
715 |
27法庭 |
亮 |
言詞辯論 |
99/03/26 |
1023 |
1027~1050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安排:
開庭程序的時間安排為10:23,但實際起迄時間延遲了,為10:27,另外,我對於開庭時間安排感到疑惑,網路上的庭期表查詢系統列出,10:23、10:24、10:25各有一場言詞辯論,地點全都第27法庭,但一分鐘要解決完一場「言詞辯論」幾乎是不可能的。
獨任或合議庭:
採獨任,只有一名審判長,旁聽時,我一直在研究審判長是否等同於法官,因為不停的聽見:「報告法官!」。
爭點討論:
這個案子是關於車禍後的損害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保險費等費用,原告律師說被告要求新台幣81萬的賠償金額,但是被告堅持最多就10萬,因為她並沒有工作,再多加她也付不出來,並一直堅持自己絕無闖紅燈,強調餘有過失,不應該由她負完全的賠償,但審判長惱怒了,她說這是在刑事庭就該上訴的事情,最後結果判定是被告有闖紅燈,所以再到民事庭強調沒有闖紅燈也沒意義了;主要的爭論點在於金額,一方不肯多給,以方又不願少收,但10萬和81萬的差距實在太大了,審判長看起來很無奈,而原告因車禍受傷動兩次手術行動不方便未到場,律師又無授權,很難繼續下去,最後決定於3/29到協商室。
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
原告、被告律師與審判長其間說話方式非常直率果斷,少使用敬語,被告律師聲音有點小聲,審判長聽不清楚時直接說:「什麼?」,原告一直堅持自己非常有誠意,但最多真的只能付10萬了,因為被告的態度使審判長有一些惱怒,審判長說:「如果照你這樣說,那根本就沒有誠意!如果有誠意就會拚命想辦法還錢!,我們主要在於填補傷害,而不是在於考慮被告的經濟狀況如何!」(民法§184)。
流程:
判長請原告的律師陳述,然後再換被告(其實順序不固定),從開始到結束還算順暢,並無拖延時間(審判長有強調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當事人:
原告當事人一人,被告當事人未出席(由其委任的律師代替出席)。據被告當是人之律師陳述,被告因為車禍受傷仍在復健當中,所以無法出庭,但是被告說他曾經看到原告走來走去,還爬樓梯,怎麼可能都走不動?
律師:
原告當事人身邊無律師,被告當事人有一委任律師(鑲白邊的黑色法袍)代替出席。律師說話滿小聲的,告法官因此有一些些動怒,要求其說的大聲一點,清楚一點,律師對被告當事人資料的熟悉度似乎不太夠,常常要翻找許久,有時甚至法官還會比其先找到。
法官:
審判長一人(鑲藍邊的黑色法袍),審判長非常的正經,有些嚴肅,說話時沒有客套的冗辭,很簡單扼要,有時有點兇,法官對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會以另一方的立場說明自己的想法,如:「如果我是原告,聽到這種說法我會覺得很生氣。」。
書記官:
書記官一人。書記官無發言,從開始到結束不停的紀錄打字。
通譯:
通譯一人。通譯無發言,常常擔任跑腿的工作(ex:傳遞證據資料來回於原告、被告律師與審判長之間),有時覺得有些冗。因此看到世新法律系學生拍的影片時,有種會心一笑的感覺,把因為我觀察當時,心裡所想的都拍出來了。此庭的通譯筆其他庭的通譯更時常往外跑(五至六次),可能是要傳遞的資料特別多吧!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設施:
法院的門口有「嗶嗶」設置,進入後有警察站旁邊,我們進入時,警察稍微檢察我們的袋子,進入後覺得非常像醫院掛號的地方,有好多窗口,牆上的跳號機也非常像看門診時或去郵局時在旁邊會看見的機器。
便民程序:
有寬敞書寫資料的地方,提供老花眼鏡,看見大大的標語「『為民服務』中心」,覺得很溫馨,旁邊有設置查詢系統(非常方便的e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