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20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許純芳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民事訴訟 

98

審重訴

240

21

言詞辯論

99/03/19

16:00

16:0016:35

  1.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民事庭預定於16:00開庭,被告委任之律師兩人先行入場等待,原告等人則到了16:00整準時出現,因此本庭依照原定時間開庭,並未提早,亦無延滯的情形。審判方式採獨任制,法官(審判長)右側坐有一名學習司法官,爭論要點係某跨國公司OO兄弟於日前發生財務問題,該原告向其認定之相關公司OO財務要求不當得利返還。

  開庭之始,法官(審判長)先大致重述先前一次開庭之記錄,此時原告提及已另外追加兩名被告(皆為法人,且本次並未到場),然審判長事前並未知曉,原告B說明已寄發相關電子信件至審判長電郵信箱,審判長要求原告提交書面資料。在確定原告要增列OO控股等兩位法人被告後,先前部分程序應該是要重新來過、程序冗長,使得審判長不得不嘆息之前做的不就都白進行了?

  在前置作業進行完畢之後,原告請求到場被告OO財務返還不當得利,且返還之價金應以港幣為之,包含此段期間內之利息一併計算。此時審判長向原告確認其是否要對三名被告提出不同侵權行為,還是要合併成同一個侵權行為進行告訴?原告決定要針對三名被告提出三個不同侵權行為。

  被告委任律師接著就原告法條適用提出質疑,於是三方(原告、被告、審判長)就應該適用民法§184I前段還是後段有所討論,原告A與原告B稍作溝通之後,決定要以民法§184I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進行控告。

  原告決定攻擊方法之後,被告律師隨即要求對方應先行舉證,不可於部分爭點口說無憑。審判長問原告是否能應被告要求於上次舉出之證據外再進一步舉證,原告不能;審判長對於原告假使不能就該被告OO財務所提出之請求進一步舉證,則之後會優先處理另外兩名被告的事務,問原告是否答應,原告同意。

  另外被告認為法律規定每個公司擁有獨立之人格,因此OO財務無法知悉其他公司的財務狀況。且再度強調原告若主張民法§28與民法§185之侵權行為,須有構成要件。而被告OO財務(公司)律師特別強調該公司既不是發行人,也不是擔保機構,原告若無法舉證,則無法成立。審判長也認為,如果原告無法進一步提出更為有力之證據,則就目前情形而言,變成是他們法官的證據認定部分。

  然被告就某些部分也一直沒有交代清楚,於是審判長重申原告意思,在與原告確認其意思後,請求被告針對該問題不要迴避直接回答,被告回答完之後,此言詞辯論庭基本上結束。

  最後,被告特別提出上次的開庭記錄中,某頁將被告OO財務誤植為OO兄弟,指示書記官應行更正。

  之後,審判長與原、被告三方討論送法院文件(證書)至美國、荷蘭等地之相關公司之時間,有特別提到的還有文件需先行送至外交部核准,還有最快六月送達之類的事情。(感覺花費時間有點久?)

  在散會之前,審判長跟被告律師提到下一次開庭不再做被告OO財務之舉證,只進行言詞辯論與處理另外兩名被告,OO財務可以自行斟酌下次開庭是否需要到場。

  整個開庭的過程雙方都非常理性平和,並沒有想像中有雙方吵得臉紅脖子粗或是相互仇視對罵之情形出現。即使是原告A本人,從頭到尾也幾乎沒有說話,只偶而和原告B交談了幾次。雖說雙方態度還算平和,但是在引用法條、法理進行攻防辯論時,仍然針鋒相對,火藥味甚為濃厚。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1審判長(許純芳):審判長感覺上都還蠻和善客氣的,說話前面都會加個「請」字,態度也沒有想像中會擺有那種法官的架子。在整個過程中,審判長掌控了主導地位(像是中間就有要求被告就某個點說請楚、講明白)這點在訴訟過程中很重要,因為雙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自身利益的考量,刻意避開某些細節不想交代清楚,法官針對其認為可疑之處提出質問,即使不能讓當事人全盤托出,也可以自由心證當事人是否在某些焦點上心虛或甚說謊。

  2學習司法官:開庭當中全程沒有發言,不過兩庭(前一庭跟這一庭)中間有向審判長請教,審判長也低聲解說、回答有關上一庭的狀況與學習司法官所提出的問題。

  3書記官(陳怡君):拼命的打字,跟想像中的典型書記官一模一樣。

  4通譯(鄭淑瑕):可能是因為這一庭的人都講國語,也不太有甚麼東西需要傳遞,因此感覺上似乎沒甚麼事可做,中間還出去庭外看起來應該是去接手機。

  5原告 A:基本上沒有發言,都是原告B為主要攻防者。

  6原告B:可能是因為無法再提出更為有力的證據,感覺整體上處於一種挨打的狀態。原告一方的主要攻防辯論都是由他在進行的,因此一開始,我還以為他是原告的意定代理人(律師),只是沒有穿律師袍。

  7被告律師(2人):不斷抓住原告提不出更好的證據這一點以及原告就法條上面適用之疑義等面向來做攻擊,與法條使用表現出嫻熟幹練以及其氣勢上之咄咄逼人,單就辯論而言似乎較占上風。

  8應訊台:從頭到尾都沒使用過。

  9我們旁聽時的位置。

  10庭務員:人很認真負責,對我們還有其他民眾態度都很好,坐在法庭外面,是一位看起來還算年輕的庭務員,但是忘了記下他的名字。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1金屬探測門:我們進去的時候有嗶嗶叫,門口的人問我們此次來法庭的目的,與她說明我們是學生,這次來的目的是要來旁聽民事庭之後,他就放我們進來了。

 2服務台:一進門的走道正中央,當我們過了金屬探測門之後就有看到,設置在一個非常明顯的位置。

   3法律諮詢服務:一進門走道的右側,裡面有點像上次在司法院看到的那種櫃檯。

 4法警室:走道左側,裡面一堆法警,陣仗挺驚人的,即使有人想要鬧事,看到這一群法警應該膽子也去掉一半了吧。

 5庭外門口的佈告欄(庭務員旁邊):貼有今天要開的所有庭的資料(加上叫號的序號),正在開的庭會有一個表示正在開庭的磁鐵,開完之後庭務員會蓋上一個結束的章。

 6叫號顯示器:每一庭從一號開始,我們看的庭是七號庭(但是案號是240號,感覺同一件案子也太多編號了吧,況且網路上又是只有案號,完全沒有看到序號七號)。

 7掌型辨識機器:大門進去之後右手邊的一台機器,其實看上去有點像是賣場裡面擺著給人算命的機器,把手擺上去投錢會跑出來一張運勢籤。正當我們幾個在研究那台是做什麼用的時候(當然不是擺在那邊給當事人算今日開庭運勢的),一位熱心的法警就前來跟我們解說這台機器的功能(他人很好而且好幽默)。原來該機器是給在法庭上班的工作人員上下班使用的紅外線掃描掌型辨識機器,感覺非常的高科技,但功能同一般上下班打卡的機器,唯一的不同在於同事沒有辦法幫忙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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