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賴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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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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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審訴 |
314 |
29法庭 |
樂 |
言詞辯論 |
99/04/20 |
1450 |
1500~1515 |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1) 開庭時間安排:
可能是前面的案件審理有延誤到時間或是其他原因,我到第29法庭門外時,看到前幾場
就已經是延遲的狀態了,所以此庭比預定時間晚了10分鐘才開始。
(2) 獨任或合議庭:
此庭為獨任庭,由一位女法官(地院稱審判長)、一位女書記官和一位女通譯所組成。雙方的當事人皆未出庭,只有兩造律師到場。原告的律師是女性,而被告的律師則是男性。
(3) 案由與流程
排除侵害。原告:A,被告:B (某人等X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一開始,審判長請書記官調閱案件資料,然後開始問一些問題。例如:問B的律師此管理委員會是如何組成的?B的律師表示,此委員會像守望相助會那樣,會分小組各管理不同事務。審判長又問說成員如何來?B的律師表示,管理委員會成員是從住戶中選出的。審判長又問說委員會有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戶?B的律師表示此點要再和B作確認。審判長又問說有沒有收取管理費?B的律師回答有。審判長又問說收來後如何管理?B的律師說要再和B作確認。
之後,審判長對於一些事情交叉詢問兩造律師。例如:審判長問說被告管理委員會對於系爭地上物有無拆除之處分權?B的律師先回答沒有。然後A的律師表示,都是被告在管理、維修、增設,被告應有處分權。並再說管理室是當初A以管理委員會之主委身分,以自己的金錢出資蓋管理室。
最後,審判長詢問兩造律師今天是否可以進行爭點整理,兩造律師均同意。在爭點整理時,審判長會直接說欲刪除哪點,因為什麼原因(例如︰和訴訟無相關),並問兩造律師意見。對於不爭執的那部份協議的有點久,因為A和B的律師常常有不同看法,搞得審判長以不耐煩口氣說:「好啦!那現在不爭執到哪?」爭點確定完後,被告律師問審判長一些問題,審判長回答完後此庭便結束,緊接下一庭的律師進來。
(4) 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
雖然本庭是言詞辯論庭,但是卻沒有我想像中那樣兩造律師激烈辯論的情形出現,兩造律師很少互相交談、辯論,反而是多由審判長官問什麼,律師回答什麼,感覺上是由審判長在主導,所以我覺得此庭的整體訴訟審理流程會是「職權主義」大於「當事人主義」。
-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1)法官(地院稱審判長):是一位看起來嚴肅的女性,說話聲音有點小,但還算有耐心,對於所問的問題會重述2~3遍,條理蠻清楚的,知道要問什麼,而且會循著律師的回答追問下去,會將律師說的話經過自己的理解,說出來請書記官打字紀錄。
(2)書記官:感覺上只是會打字,法官唸什麼她就打什麼。
(3)通譯:負責開關門,案件審理過程中一直坐在位子上,不知在幹麻,好像都在忙自己的事。
(4)A的律師:是一位女律師,相較於B的律師而言比較寡言,過程中一直在翻閱資料,感覺準備的不是很周全,推測可能接的案子有點多,因為前一庭的原告律師也是她。但是還算細心,對於要刪除的不爭執部份或是要修改的爭點,會請求審判長等她看一下。
(5)B的律師:是一位男律師,過程中不時會跟審判長有點小爭執,一直強調B有那個名稱沒有印章。對於不清楚的部份不會擅自替B說明,會請求要再和B作確認。
-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是我第一次去地院,去的那天,好像有大人物來地院,看到地院附近停了很多輛新聞台的車。一進門就看到檢測門,然後才剛踏入就差點被某新聞台的攝影機撞到,因為他們忙著拍攝人,根本沒在注意其他民眾。地院感覺很熱鬧,法拍屋那聚集不少人,地院裡頭還有可以詢問訴訟問題的地方。每個庭外都有庭務員,會喊名字以確認是否有出席,並請之報到並檢驗身分。設有飲水機和提供紙杯,讓沒帶杯子的人可以解渴一下。
庭內設有一般民眾旁聽席,讓一般民眾或學生可以入內旁聽,也有監督法官判案的功能。審判長、書記官、兩造位置上和一般民眾旁聽席正前方,均設有一台電腦,可以同步監看書記官的紀錄,以便進行說者和紀錄者的比對,也可以幫助旁聽民眾比較抓得到事情的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