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22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鄧德倩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8

重訴

529

24

言詞辯論

98/03/29

1045

1100~1120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我到的時候剛好是這庭剛要開始,原本的預定時間是10點45分,但實際開庭的時間是11點,正好趕上。這是一個獨任庭,是言詞辯論的類型。處理的是有關債務人異議之訴。

    原告是石某人的子女,他們說父親在他們年幼的時候(民國80年)就拋下他們與母親不管,然後85年死亡,留下了向台北縣樹林市農會以土地和房屋抵押的貸款2000萬,結果父親死後債主找上門來要求他們還錢,目前有強制執行申請狀,要負500萬的擔保金。但是因為他們認為父親沒有撫育他們之實,不願意繼承這筆債務,也不知道何以會有土地和房子去抵押來2000萬,因為他們住的地方根本不值兩千萬。現在他們為了這些錢日子過得很苦,原告的薪水分三之一都被強制執行償還債務。

    法官講話很小聲,口齒不太清晰,聽得有點吃力。但是她很詳細的詢問了被告的生活狀況,包括工作、薪水、住處、是否有自己的房屋、家庭狀況等等。並且希望下次開庭他能夠申請就業證明。法官還詢問原告有沒有辦法請證人出面為他們的經濟狀況做證,表示他們真的因為父親莫名其妙的債務而遭受到很大的困難與生活壓力。原告指出,下次可以帶一個當時很了解他家狀況的朋友一起出庭,因為那位朋友就是在他最窮苦的時候帶他一起出過想要打拼。律師則建議可以請當時他們家附近的鄰居來指證,證明他們家的房子根本不值2000萬。

    被告的律師提到,當時石某人以房屋貸款抵押的時候,住在裡面的原告受有租金利益,所以應該不能夠完全說沒有責任。但是原告指出,當時他們都未成年,還是小孩子,能夠做出甚麼樣的決定?能夠擅自搬到哪裡去住?我覺得被告的律師感覺沒甚麼精神,講話也是軟軟的,帶有點不確定。法官最後通知原告,在下次開庭前兩個禮拜要讓證人知道他們要到場,並且讓庭上知道有誰要當證人。

    我以為這個言詞辯論的庭會很激烈,不過其實也還好,但是能夠深深感受到沉重的氣氛。法官20分鐘之內就結束,並且安排下一次的庭期,過程算是流暢。

    這個案子我真的覺得蠻感傷的,又是一個家庭的悲劇,所以真的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搞清楚自己家人的財產狀況和各種動向,才不會又釀成類似的慘案。最後還要為了自己親人的事情鬧上法院。

  1.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當事人感覺起來非常焦慮,很想想辦法脫手這些債務,開庭結束後他們還一直討論要請甚麼證人要搜查甚麼證據。而且在開庭的過程中還一度太激動,需要旁人安撫。書記官的態度嚴肅,也是會一直打錯字,不過不需要法官一個字一個字念給他打。通譯是擔任傳遞文件的工作。

 

  1.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我覺得法庭裡面的警察和義工態度都很好,我一直在刑庭和民庭裡面迷路和迷失方向,可是只要開口問人,大家都很親切的指點我。旁邊也有簡易的查詢機器,可以查開庭的日期、進度等等,大樓的標示也算是清楚,所以很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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