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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50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官姓名:     王金龍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分割共有物

104

上易

114

民事

第四法庭

準備程序

105/4/1

1430

14261433

給付工程款

103

健上

14

民事

第四法庭

準備程序

105/4/1

1530

15191528

租佃爭議

103

上易

21

民事  第四法庭

準備程序

105/4/1

1600

15371608

給付保險金

103

保險上

10

民事  第四法庭

準備程序

105/4/1

1640

16321640

一、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旁聽的四個民事訴訟,均是由王金龍法官審理,採取獨任庭,實際開庭的時間都比預定的時間早,審理過程中,由於法官蠻講求效率,加上四個庭均為準備程序的階段,兩造較無言詞辯論或補充聲明,因此有發生一、兩個庭的結束時間甚至比預定開始的時間早,我認為在事前的開庭時間排定上應更準確。至於問案與答辯方式上,法官問案的態度謹慎仔細,尊重專心於兩造的答辯和聲明,讓兩造擁有充分平等的發言權,並會統整組織兩造的說法,向兩造再次確認是否有誤會其意思,避免不必要的誤解。此外,我認為法官助理和法官默契良好、合作無間,只要法官請求提示任何文件,法官助理即會立刻呈現該份文件,且框出爭議點,讓兩造一目了然,提升審理的效能,這是令我相當敬佩之處。
    根據本次旁聽的狀況,只要原告、被告、兩造律師或輔佐人到達該庭院並向民事報到處報到後,法官助理會先確認兩造於本次訴訟是否還有要提書狀,若沒有,即會打電話通知法官,接著,法官會詢問兩造是否願意提早開庭,確認雙方意願後,即會開庭。整個流程大致如下:兩造聲明→法官請法官助理提示相關文件→法官請兩造進行答辯補充→法官詢問兩造是否還有相關證據之提出→裁定終結→法官與兩造排定下次開庭的時間。
★準備程序: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 各當事人之聲明及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2) 對於他造之聲明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3) 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4) 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5)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審理及爭議討論
104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分割共有物是指將共有物從共有狀態通過分割的方式轉化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依據民法第824條第1項:「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方法行之。」對共有物進行分割時,有協議的依協議進行,協議不成時,則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分割「土地」的基準點有疑慮,但由於仍為準備程序,兩造並未為此爭議點進行更深入的討論,因此,法官即安排下次開庭的時間(5/26上午9點40分)來進行言詞辯論。
103年度健上字第14號
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基於被告未事先詳閱關鍵的鑑定報告而無法提出陳述,使得訴訟無法如期進行討論,加上原告提出3/4即向被告提出三狀,因此,法官裁定被告保留陳述,須於10日內提出相關陳述,並安排下次開庭的時間5/5下午3點30分。
104年度上易字第21號
此案由為「租佃爭議」,與政府機關的發函有相關,因此,審理過程,法官提示相關的政府發函,並請兩造表示意見,大致可分為兩個爭議點。一是被告是否為土地的共同承租人,原告陳先生提出租期不一致,以及民國60年時已無農耕隊,而改用機械取代人力,藉此強調被告石先生非共同承租人,被告石先生則提出當時家計貧窮,仍未萬全以機械取代人力,並以家庭繼承強調自己為共同承租人。就我的觀點,基於未參與前幾次的法庭審理,缺乏對案件的先備瞭解,不能做全面性的判斷或評論,但我認為被告於此庭中,在證據資料上較為不足,無法完全支持其言論意見。
再來,另一個爭議點在於三七五減租的土地制度停止後,訴訟標的地的價額高低,依據最高法院的裁定,甘藷田為3502台金,但原告提出民國67年旱地大部分已改為水田,也就是說,價額不應那麼低,針對此部分,法官曾於過程中,詢問原告是否有意願請公正機關單位進行土地價額的評定(由法院聘請),但原告拒絕,因此,法官終結此庭,於事後補裁定,並安排下次開庭的時間(5/19上午10點00分)來進行言詞辯論。
104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
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提示高雄地院訴字755號(原告於上回庭要求請調資料),並予以兩造表示意見,最大爭議點為原告提出的保險事故是否該當於保險法中,原告提出債務內容的供訴不一致,因此,事故保險應該當於保險法中,此外,院告依據最高法院台上字,認為被告觸犯刑法第325條的搶奪罪,而原告則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說詞能夠構成搶奪罪,確認爭議點後,法官安排下次開庭的時間(6/16上午09點40分)來進行言詞辯論。


二、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1.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
連續四場訴訟審理中,法官問案的態度十分懇切,譬如經常以「請」字作為問話開頭,具職業道德及口吻,並且給予兩造平等充份的發言權,重視專心兩造的言論,不會給人不理不睬的感覺,也不會因為連續開太多庭而有口氣不好或缺乏耐性的現象。此外,法官會於兩造的表示意見後,再三確認釐清兩造的意思,邏輯分析相當清楚,並且會扣合前幾次庭上的論點,充分展現法官的專業,例如在第三場訴訟審理中,由於兩造均未聘請律師,又都為老年人,中文和台語交雜,在語意表達上較沒有一般律師來得專業精準,法官常使用闡明權介入當事人之間,讓案件能較順利流暢的進行,也不至於讓陳詞偏題太遠,令我印象深刻。
透過法院旁聽,我認為法官真的要很鐵面無私,這真的是很不容易,不得受自身價值的偏向所影響,也不得被當事人的情緒所左右,儘管心裡認同也要公正的請當事人提出證據。另外,法官要懂的真的很多,訴訟案件中的專有名詞也很多,老師上課有提及的專任法庭或法官我認為是很有必要的,法官如果不分專業的話,很可能會因為不夠深入了解訴訟的爭論點為何或是癥結點在哪裡,而判決的不夠精確,或是事前花很多時間理解案情,浪費訴訟資源。
本次四場訴訟的書記官不僅配合當事人或是證人的言詞及頻率,精確的記下該記的辯稱及供詞,瞭解甚麼可以先省略再事後補上,雖然看起來是個新人,卻具備專業素質,清楚知道訴訟審理價值,並且和法官有良好的默契,掌握這位法官的習性。之前,我曾經看過不太專業且容易分心的書記官,打字速度慢而無法記下流暢的敘述,甚麼是可以省略的都還需要法官不時的提醒,法官要書記官記東西講了好幾遍,他才回神意識到法官在跟他說話,間接影響法官的心情,問案的口氣不是太好,又很容易影響到當事人。由此可知,不單是法官,書記官在法庭上也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在這四場訴訟中,也讓我見識到甚麼才是專業的書記官。
2.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時行使訴訟指揮權
雖然我未參與案件前幾次的訴訟,一開始有些一知半解,但是整體來說,訴訟程序的進行有條不紊、脈絡清晰,法官能確實掌握案件爭點,讓我很快進入案件的核心主軸,譬如在第四場訴訟審理中,最大爭議點為原告提出的保險事故是否該當於保險法中,法官不時向兩造提點問題核心,避免模糊焦點、降低審理的效能,也抓住下次開庭言詞辯論的爭點。
再來,我認為法官助理十分盡責認真,於開庭前會再三確認所有可能法官會提示的證據資料,並詢問兩造是否還有書狀要於這次庭會提出,且與法官默契良好,開庭過程中,只要法官提示任何資料,法官助理即會立刻呈現於投影幕上,並將兩造與法官提出的論點分別用不同的色塊標明,讓在場所有人一目了然,這也間接證明過程中均是依法調查證據,所有的論點都必須有相關資料加以支持。
這位法官除了建立威嚴的專業形象,於過程中會適時行使訴訟指揮權,掌握整個審理的節奏,令我印想最深刻的是於第二場訴訟中,基於被告表示不知鑑定報告已出來而未事先詳閱鑑定報告,在法官提示該份文件時,又花了一段時間閱讀,導致被告無法進行陳述,為了提高審理的效能,避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法官立刻裁定,要求被告於10日內提出陳述。除此之外,過程中,只要兩造有偏離核心主軸的情形或提出無關案件的說詞,法官會以嚴肅的口吻提醒,並且再次釐清案件爭點。整體而言,我認為這位法官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塑造從容不迫的法庭氣氛,嚴謹公平、客觀中立,卻又不會使人備感壓力。
3.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雖然這次旁聽的四場訴訟均為準備程序階段,過程中仍可發現法官有適時做出裁判,例如在第三場訴訟審理中提示的雲林縣政府於民國60年的發函,由於已銷毀,法官詢問兩造是否有任何意見,確認兩造無意見表示後,即裁判不作為資料證據,再來是斗六縣政府的發函也因為無法評估,故法官裁判其不作為資料證據,足見法官敬業的精神。除此之外,從法官開庭的情況,可以感受到法官在開庭的事前工作準備相當充足認真,不僅詳閱兩造的書狀與相關資料,釐清爭點和脈絡,更清楚記得上次開庭的情形,承上接下,使得庭會進行得十分順利,令我非常欽佩法官敬業的精神。
4.其他。
藉由這次法庭旁聽,我有些感觸想法,不論是旁聽規則,或是訴訟程序及進行方式,在人民的求學過程中可能都不是必修課,如果這輩子沒有牽扯過訴訟案件或讀相關科系,根本也不會了解。一旦遇到了,因為先備知識不夠,常造成訴訟資源的耗費,或是不必要的緊張及手足無措。此時,如果法庭中的角色人員又沒有給之正面的態度或教導,很容易讓人們產生心理上的畏懼,我想這絕對不符合法律法庭為人民而存在的宗旨,所以,我認為公民法治的教導真的是很重要社會媒體教育也應該將之放入其中,讓人民本來就有法治及一些常識的根基。
另外,由於此次旁聽的均為準備程序階段,氣氛為平淡緩和,較由法官來主導,讓法官釐清訴訟之案情及爭議點。在民事訴訟的空當時段,我額外去聽了刑事訴訟法庭,發現兩者氣氛相當截然不同,刑事法庭氣氛較為嚴肅激烈,當事人較為情緒化,法官的口氣也不是很好,加上外頭施工產生噪音,法官不斷請當事人音量放大,審理過程較沒有那麼順利,卻讓我額外吸取了不一樣的感受經驗。


三、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設施
隨著科技化時代,與環保意識的抬頭,現今採用電子券證,法官助理會使用電腦和投影幕設備提示資料證據,呈現於兩造對面的螢幕上,並且隨時放大框出至法官或當事人的論點,兩造可使用雷射筆直接點出螢幕上的論點,但這也進而凸顯法官助理的重要和職責,不但要事先熟悉所有資料和電腦的操作,更要專心於審理過程,配合法官的口令執行動作,記得在第三場訴訟時,法官助理未聽清楚法官提示的資料而呈現錯誤的資料,遭法官指責催促。整體來說,這樣的法庭設施除了省下紙張資源,也讓旁聽人員能夠立刻進入案件審理狀況,這是旁聽實令我相當耳目一新的設施。
便民程序
高院時和地院的氛圍很不一樣,先是管控嚴格的入口門,包包和人都需要經過嚴格的偵測檢視。戰戰兢兢的進入高院內部後,我先把每一庭都繞了一下,幾乎每一個法庭均設有旁聽席,張貼在法庭外面的資料(現在是哪一庭?當事人為誰?審判是否結束或正在進行?)呈現得相當完整且不斷更新,除此之外,我發現司法院資訊網上也都會呈現開庭進度(譬如尚未審理、進行中、結束審理),方便民眾掌握即時資訊。
令人比較不方便的是廁所略少,地圖標示也不清楚,建議能將指標放大,方便初次前來的民眾,或於入口處有相關人員帶領諮詢,再來,我認為無障礙設施也較不齊全,除了主要的電梯以外,即無看到其餘的設施,建議增設無障礙坡道或電梯,供老人和身心障礙者方便行動,不必爬太多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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