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8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王永春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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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重上 |
000302 |
臺灣高等法院 第13法庭 |
謙 |
準備程序 |
105/05/17 |
16:00 |
17:15~18:15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目前為準備程序階段,為獨任庭。於準備程序中,審判長首先詢問原告是否確定要進行上訴,並警告上訴不一定會勝訴,可能連於一審所得到的條件也沒有,再詢問雙方是否願意和解、原告和解的條件為何,若雙方皆同意和解,審判長便往和解的方向進行討論,並討論和解的條件等;若無,便開始針對案情的爭點進行瞭解、討論,以節省訴訟時間。於本案中,原告希望能拿回土地,而開出好的和解條件,而原告雖有和解之意願,但仍希望保有土地,因此本案先以繼續訴訟方向進行,而審判長也開始針對案件進行詢問,以瞭解案件。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在旁聽過程中,可以發現審判長十分的有經驗,也以解決問題為出發點進行訴訟。審判長希望原告是已經真正確定要進行上訴,並要給雙方兩條路:一是和解,另一是直接進行訴訟。起初雙方皆有和解之意願,因此審判長就被告律師所提出的問題:因無法聯繫土地所有人而無法決定土地之所有權問題進行討論。審判長先一一確認所有擁有土地有權者,並向一同到法庭之家屬詢問這些人之行蹤、是否可聯繫,而後發現被告知家屬可聯繫所有擁有土地有權人,駁斥了被告律師的問題,發現審判長不會因片面之詞而進行決定,而會一一詢問、確認,方做決定。另外,在瞭解案件時,審判長非常的認真,也針對許多重要的觀點進行詢問,並確定原告上訴之理由是否有法律來源,覺得在釐清案件上審判長非常謹慎。
而於本案中並不需要「通譯」這個角色,通譯並無做翻譯之動作,反而於開庭期間,通譯不停的在法庭行走,他必須傳遞文件、維護法庭秩序(於開庭時有旁聽者之手機響起,通譯便出來處理)、簽收便當(接近晚餐時間)、給予下次開庭通知…,但他也必須對於訴訟過程有所瞭解,以隨時拿出審判長所需之資料或物品,覺得這樣的工作需要非常的細心與主動。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雖然高等法院於地方法院附近,但明顯的高等法院之內部裝潢與地方法院差異極大,且若要進入地方法院,只需走入偵測門;但若要進入高等法院,除了偵測門外,警衛會詢問你是否有攜帶相機、錄音機或錄音筆,並且要求將你的包包進入偵測的機器中,檢查是否攜帶違法物品。由此可知,當案件進入高等法院,代表案件所涉及可能更廣,金額也更大,因此需要更嚴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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