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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21

 旁聽法院名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鍾啟煒 蕭惠芳 陳姿岑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範例

104

  385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第二法庭(新店)

言詞辯論

105/03/21

1430

14301500

 

104

0002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六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25

1020

1050~1115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原本預定的開庭時間是十點二十分,但因為前面的案子延遲,所以十點五十分才開庭,我覺得在時間掌控上可以更好,因為律師並不是只有這起訴訟要打,當事人也不是只需要打訴訟,更何況是在平日開庭,當事人都需要排開工作或其他事情才能到庭,但因為延誤導致當事人的時間規劃被打亂,是我覺得對人民來說比較不方便的地方。我們聽的是合議庭,一共有三位法官,只有中間的法官在主持,另外兩位只是坐在旁邊。這個案件是針對捷運新蘆線的費用有所爭議,原告為台北市政府,先位被告是交通部,備位被告是新北市政府,原告的主張是認為交通部或新北市政府應該支付捷運新蘆線的相關費用,我想可能是因為捷運新蘆線有行經新北市和台北市兩個市,所以台北市政府希望交通部或新北市政府能支付他們應該支付的部分,否則就算是不當得利,交通部的主張是認為自償性經費應該是由營運單位來負擔本息,也就是捷運公司應該負擔,且捷運在工程期是交通部應該負擔沒錯,但事實上新蘆線已經進入營運期了,營運期的費用依規定是應該由營運單位也就是捷運公司來負擔,因此不應該請求交通部支付這筆金額,新北市政府則是認位自己被列為被位被告是因為原告可能認為自己想交通部要不到錢,所以才會將新北市政府列為被位被告。法官聽了兩方的辯論之後,認為自己並不知道費用的本息計算依據是什麼,因此希望兩造能夠提出確切的資料,下次再開庭。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的部分雖然有三位,但只有中間的法官在主持整個程序,另外兩位法官只是坐在兩邊聽和記錄而已,整個程序滿順暢的,法官會想釐清並了解整個案件,因此會主動提問問律師,也要求兩造能提出比較明確的資料給法官參考,感覺比較不會草率判案,而是詳細了解以後再決定如何判,只是最後被告律師想發言時,法官露出了一種不耐煩的表情,有種「你怎麼還要講」的感覺,讓我覺得不太恰當。
    我認為被告律師比較精明的感覺,講話也有條有理的,尤其是交通部的律師,至於原告律師感覺氣勢就沒那麼強,而且法官問原告律師問題時,律師表示法官問的問題他並不是很了解,需要回去確認以後才能做陳述,讓我覺得這位律師好像準備不夠。
    書記官不太會因為打字而使整個辯論過程需要停下來滿不錯的。我們進入高等行政法院時完全沒有人檢察我們的包包,有法警和沒法警好像沒什麼差別。這次辯論過程沒有傳遞任何文書,因此通譯並沒有做什麼事,只是和其他通譯有別的是其他通譯都會穿上鑲咖啡邊的法袍,但這一庭的通譯穿便服沒有穿法袍,根據猜測應該只是代理的而已。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行政法院好偏遠,但整棟大樓看起來很新,比起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看起來就是比較高級,有落地窗,建築物裡面也非常明亮,採光非常好,只是開的庭滿少的,不像地方法院幾乎每一庭都有開。行政法院也沒有什麼義工會來問我們需不需要幫忙,全部都需要靠自己,也不像高等法院有沙發區可以休息,但是法庭裡面看起來比較厲害,所以總而言之我覺得行政法院比較像一個花瓶,不像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那麼有實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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