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1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陳志暉、陳家淳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
104 |
訴 |
4694 |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護 |
言詞辯論 |
105/06/15 |
1040 |
1057~1110(大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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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訴 |
236 |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第21法庭 |
節 |
言詞辯論 |
105/06/15 |
1100 |
未記錄到(因並沒有一開庭就進去旁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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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第一個旁聽的庭為合議庭,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內容大致為原告與被告進行買賣交易,被告已給付一次價金,但原告表示需要給付第二次,被告認為當初並沒有說要付兩次,但原告說一開始就有說,之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所有權狀提起訴訟,但被告認為原告未還被告已給付之價金,因此不願返還所有權狀,將之扣留。我認為此庭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主導程序之進行,法官也有適時使用闡明權,但最後由於原告和被告雙方仍然僵持,好像還有訴狀尚未提出,因此法官要求下次開庭前提出文件,並結束當天之審理。
第二個旁聽的庭為獨任,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我們進去時訴訟已經進行一陣子了,當時正在由看似非原告和被告的第三人提供證詞,原告為屋主,被告為要向屋主承租房子當作宿舍的一家公司,第三人似乎為負責聯絡雙方的中間人,此次提供的證詞大約為當時屋子的裝修狀況和雙方當事人的簽訂合約內容,法官主要希望能知道當時的房屋裝修情況,還有雙方當事人在溝通之中是否有確定達成協議才進行裝修、價金的確定等,過程中法官會不停針對爭點之相關內容向第三人確認,書記官會依照他的問題和第三人的回答進行記錄。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 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 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第一個旁聽法庭的法官問案的口氣非常好,且專心聽訟,但或許是連續審理許多案件,因此還是能稍微聽出不耐煩的感覺,但基本上法官態度很和氣且公平對待雙方當事人,且對於爭點有充分掌握並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並且把當事人拉回他們原本的爭點避免辯論的內容離題
。
第二個旁聽法庭的法官則口氣比較急迫,也許是因為提供證詞的第三人常常沒有講到重點,因此法官會針對一些重要的地方再做詳細詢問,但第三人回答時又會答不對題,因此可以感覺到法官的態度是比較激動且不耐煩的,不過法官非常充分地掌握案件的爭點,思路很清晰,第三人講話非常慢(我們聽都覺得快睡著了),但法官並沒有因此也受到影響,能很快的從第三人口中的證詞抓住重點並詢問。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雖然之前憲法的課時也有參觀過法院,但上次主要是參觀法院的設施和一些基本常識的介紹,這次去的重點則是放在旁聽法庭的內容,就我當天去的狀況觀察到其實現在在地方法院工作的職員都非常年輕,像是書記官、通譯和庭務員、法警,很多都看起來只有20多歲,畢業沒多久,法官也沒有都是年紀較長的法官,像是我旁聽的第二個法庭是一位女法官,看起來也才30多歲。還有看到許多法庭內的法官、書記官等等全部都為女性,當天看到的的確是女性多於男性,或許是我們對於法院工作的人有些刻板印象,但這次去後也了解到地方法院也會不停注入新血,並非我們想像的法律工作的人都是較有年紀者或是以男性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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