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40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蘇嘉豐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返還停車位等 |
105 |
訴 |
845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4法庭 |
行 |
言詞辯論 |
105/06/14 |
1100 |
1112~11156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庭為獨任庭,由一位審判長搭配一位書記官:陳惠娟和一位通譯,而原被告雙方則都由律師代理出庭。因為本庭的上一個案件拖延了些許時間,因此晚了點開始本庭的第七件案件。本庭今天的主要問案內容是以被告代理人和出庭的證人問答,而法官在旁輔助協助案件進行。爭點為編號29、30的停車位,是否被被告佔用所以要返還原告所損失的賠償。在整庭聽下來,可以了解到被告律師有事先擬定好問題,依序地從頭開始問,讓我(旁聽者)能夠很快地進入狀況,瞭解到兩造所爭執的部分。
開庭過程中,可以了解到此案其實證人才是本案係爭的停車位的實際所有權人,但因為和原告是朋友且兩者有借貸關係,所以將停車位登記在原告名下,當作確保還錢的憑據。而本案也與在法案開庭的其他案件有很大的關係,因為證人還有與建設公司的所有權劃分、買賣契約等權利認定的其他糾紛,因此也會連帶影響到本案的所有權認定,故法官提醒證人需要補足資料,以利法官來判定。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法官態度良善,而且也積極提醒證人要補送開庭日沒有帶到的資料,也在證人受被告律師詢問時,法官幫助證人轉換律師所用的文鄒鄒語言讓證人更好瞭解,很能感受到法官的親和與幫助案件進行的態度。而證人讓我比較驚訝的是,他的回答讓人覺得他並不會對法院感到生疏,甚至在被告律師問問題的時候,回答道:「請問這題我有回答的必要嗎?」,而法官也馬上向被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請被告律師解釋此問題與本案的關聯性。」
大致來說本庭進行得很有次序,法官也展現出很親民的態度,也案件進行得更流暢。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本案件的訴訟程序主要由被告與證人問答進行,法官在旁輔助,然後由法官請原告補充說明,最後開庭快結束時,原被告有在對於爭點上稍有辯論。最後法官有問到訴訟標的是否為民法第707條的共有,依此法條可以請求持定車位轉移?且訴訟費用要怎麼算?若機械車位一個50萬,兩個車位共100萬,若這樣計算的話,這樣會影響到是否能上訴到第三審的資格,原告可以再討論。而聲明二法官提到,使用車位的權利對價不是使用民法第767條,而關於「持分」這項行為要怎麼計價,標準為何?等等在法庭最後有被提出。
最後法官有問兩造雙方是否願意結,原告表示願意,而被告認為需要再討論,則法官訂出7/12 10:10 再次開庭。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有適時做出裁判,也適時要求發問者做出解釋,沒有阻止一方發言,也提供雙方流程進行的意見。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本庭的審判長今日沒有開投影幕讓我覺得因此遺失了一些重要的論點,十分可惜;但整體來說法庭設施完善,在旁聽席的座位還能有扶手桌可以使用,十分便利。很感謝遇到很熱心的庭務員,不僅親切地和我們交談,也會指引我們法庭的一些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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