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4
旁聽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葉雅婷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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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重訴 |
40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26法庭 |
義 |
言詞辯論 |
105/06/08 |
1040 |
104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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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來旁聽的民事案件,其案由是「履行協議」。首先原告律師以「待罪事實不明」為由,向法官解釋並沒有傳喚證人的必要。接下來原告和被告輪流發言,一字一句地釐清案件事實。雙方的辯論中提及,保存書證漏了12%的利息,彼此的出資義務…等爭論點。被告辯駁雙方在簽土地後各自分成去找錢和找土地兩者,因此應該平均利息。還有兩位當事人要承擔債務,「多退少補」的概念並未記錄在書面契約中,但有雙方的父親為見證人。原告律師認為契約上的字面意思讓人誤會,其中涉及土地開發和仲介之相關事宜和利益分配。最後結算結果,請求權已和原告確認,需要簽約始末的解釋,法官也和雙方的辯護律師確認要傳喚證人,並且協調下次開庭的日期。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此次的法官為獨任庭,並沒有其他陪席法官。我認為法官和原告律師的聲音都偏小,坐在旁聽席很難聽到他們的對話。此庭類別雖然是言詞辯論,但雙方並沒有很激烈的辯論,而是以比較平和的態度說明各方的立場和有爭議的點。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內的志工都很熱心,碰到疑惑時他們都很願意提供協助。從大門進入時要先給安檢人員檢查包包,他們看到我們是學生也會問我們為什麼會來。這次旁聽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應該是法官和雙方辯護人安排下次開庭時間的時候。在還沒拿出行事曆之前,他們就知道那天會不會衝庭。而且律師們要負責的案件好像真的很多,要三個人都有空的時間已經很困難,還得配合證人的時間,感覺非常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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