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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05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羅立德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範例

105

4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言詞辯論

105/03/03

0914

09301000

 

101

001918

台北地方法院第21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27

1430

1432~1453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為獨任庭,因為前面的案子有耽擱一點時間,所以延遲審理。本案兩造有和解的意願,原告提出的和解條件為請求承租某大樓頂樓的被告一某公司,每月交付之頂樓平台租金提撥其中的10-20%作為頂樓公共空間修繕、維護的專款。以及被告一、被告二負擔程序費用,例如訴訟、鑑定、測量。被告二管委會的委任律師提出,原先在鑑定當天商定鑑定費用原、被告各自負擔三分之一,且頂樓有損壞一定會修,沒必要設立專戶,再者,修繕還要經過區權會做成決議,管委會無法決定。之後,兩造各提意見,庭上也給予建議。最後,審判長以移送調解,確認雙方當事人意願後核辦結束本次審理。
整個一來一往的爭點討論過程中,沒有一方落於下風,而且兩造對於庭上的建議也表現接受的態度,平和的結束此次審理程序。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法官的問案態度懇切、公正,不會對任何一方有所偏頗,而且專心聽訟。法官體諒雙方,本案審理已久,認為再繼續下去對雙方都不利,所以建議原告不要再過度要求,畢竟頂樓已修繕完畢,且被告也釋出善意,調解能解決就調解解決。訴訟程序進行時,能充分掌握案件和解條件之爭點,並以庭上所述推論,在此前的訴訟過程中,依法進行職權調查,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以鑑定作為證據調查程序。
律師答辯方面,雙方律師都思維清晰,能清楚、冷靜的表達各自的立場,沒有偏失不妥的發言。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路標指示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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