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8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院 法官姓名: 林春鈴、歐陽儀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民事 |
104 |
訴 |
3616 |
台北地方法院第30法庭 |
道 |
言詞辯論 |
105/04/11 |
0945 |
0940~1005 |
民事 |
105 |
訴 |
787 |
台北地方法院30法庭 |
道 |
言詞辯論 |
105/04/11 |
0935 |
0935~094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我所旁聽之地方法院法庭,都不是準備程序庭,因此都是合議庭,開庭時間大概從9:35上下準時開始,不過我聽到的第一個言詞辯論庭,是有關原大銀行的消費借貸,但是,因為只有出現原告,被告甚至連訴訟代理人都沒有出現,法庭成現一造辯論的情況,但對於案情,我們所知道的並不深,因為民事庭不像刑事庭一樣,兩側有投影幕讓我們看得到詳細的案由,原被告等等細節。僅法官走過一次開庭流程,但我們仍無法從字裡行間推敲案情,因為當法官陳述案由時,會說「如訴狀所陳」,雙方當事人在陳述時,也僅說「如訴狀所陳」,但我們這些旁聽者,完全看不到訴狀,外加這一庭僅為一造辯論,因此非常迅速就結束了,至於答辯方式等等,在案號787這庭,可以說完全看不到;而法官的陳述,皆為庭長在發問。
而案號3616,雖然還是發生了「如訴狀所陳」這樣的狀況,不過這庭雙方當事人皆有到場,而開庭時間,則是有提早一點點,因為前一庭實在太迅速就結束了。
此庭仍為合議庭,言詞辯論的部分,我也是覺得滿不激烈的,案情的部分,由於兩造以及庭上皆以「如訴狀所陳」帶過,於是,我依照他們答辯的過程,推敲可能的案情應該是,原告(某廠商),主張了表見代理的請求;原告出貨給北一女中,但可能因為北一女簡單找人去下單,導致貨物送達後北一女表示並沒有要訂貨,而造成的糾紛。而在言詞辯論的過程中,原告找出過去其中之一的送貨單存根聯為證,而被告訴訟代理人則主張此一存根聯可能為偽造,因為他認為原告要做出一張新的存根聯對於廠商來說是非常容易的,另外是,被告訴訟代理人主張他們完全沒有看過這樣的存根聯。在這次問案的過程中,法官都有給雙方當事人足夠的時間做答辯,在將原告提出的新證據做影印時,也有給被告做確認。這庭的部分,整體來說訴訟流程清楚很多,就沒有像上一庭那麼讓人無所適從。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民事法庭很特別的是,我在法庭內沒有看到法警,只有在外面走廊有看到幾個。
而地院的原告,至少我聽到得這兩個庭,都沒有訴訟代理人,或許跟訴訟金額有關,畢竟金額若不大,請訴訟代理人或許不敷成本。
而105年訴字787號的被告沒有到庭,這點讓我滿意外的,因為在我的想法中,開庭就是為自己爭取機會,也是一次意思表示的機會,未到庭是一種放棄表示,不過或許被告認為他的意思表示在準備程序庭都表示完了也說不定。而我覺得這個案子的被告訴訟代理人滿友善的,他所做出的表答,都是以溫和的方式做出切中要點的表答。
這個法庭的書記官,算是和法官配合得滿好的,不太需要法官從頭到尾的指導,通譯的部分,在傳遞資料以及影印新證據都是由他負責,而且動作很快。
我覺得地院的法官,在問案時給人一種很急切的感覺,因此甚麼都很迅速帶過,不過在職責的部分,他也是都有做到,所以也無法真的批評他;陪席法官完全沒有發言,也沒有針對兩造提出來的新證據做一些回應,這點和我聽到的刑庭差異比較大。不知道要將這個狀況規類在該名法官斷案經驗豐富老練,還是迅速了事。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內有提供老花眼鏡,我覺得這點對於視力退化的人很有幫助!而中間證人席有電腦螢幕,同時這個螢幕面對旁聽席,我不確定是不是為了保護當事人,還是因為當庭並沒有證人出庭,因為除了我自己觀察的法庭之外,我還路過許多其他法庭,而這些民事庭的證人席螢幕都沒有開!而我知道有些法庭兩側是有投影幕的,我覺得應該是可以善加利用。
走進地院時,門口有金屬探測器,我數次經過時,皆未被要求查看包包,但我朋友經過時卻有被要求,所以有點不太清楚他們的判斷依據違和,而外側也都有殘障坡道,方便需求者使用。但我覺得台北地院最大的缺點就是,若不換公車,一定得走一段距離,這對我覺得對一些老年人,或者身心障礙者其實是一種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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