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41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楊博欽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4 |
建上 |
000005 |
第十一法庭 |
議 |
準備程序 |
104/06/25 |
1630 |
1645~174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次因為是準備程序,所以是由一名法官指揮程序的獨任庭。一開始法官閱讀卷宗一陣子後,直接要求上訴人摘要聲明,在上訴人律師闡述的同時也確認一些之前曾問過的問題,例如確切的時間點等等,接著上訴人律師向法官說明上證的部分,法官聽完後詢問被上訴人是否有意見,而被上訴人的律師也做出回應。接著法官詢問上訴人對於答辯狀是否有意見,上訴人律師闡述完後,法官也問了被上訴人同樣的問題;然後是上訴人是否需申請調查,上訴律師提出要傳喚證人,但被上訴律師則認為無必要,後來確認是雙方認知錯誤,所以仍傳喚證人。
確認完調查證據後,法官思考了一下案情,對兩造開始進行分析說明。法官指出,原審原先就希望兩造和解,而此案件因為是工程款項上的糾紛,在證據調查上一定會有模糊的空間,只是交由法院來做一個最終的判決,但這判決可能與雙方所預期的有所落差,會有風險;而且此案是民事訴訟而非需查出公平正義的刑事訴訟,最終的目的其實仍是兩造要達成共識並解決糾紛,來法院請律師等等也都需要花費時間金錢,如果能由兩造直接地達成共識(和解)是最好的了。
在法官一番精闢見解之後,法官詢問了兩造的意見,兩造說完想法後開始出現和解的契機,最終在法官的協調之下,雙方終於達成和解,接著法官確認是否有特別代理權後,進行了和解筆錄,成功的將此案做一個了結。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之參考觀察點:
法官:
法官非常能切中要點,當兩造律師在聲明時都能夠很快的抓出要確認的要件,在上訴當事人在說明工程的實況時,也能夠很快的明白與此案目前情況有關與否,然後拉回正軌上。在對於兩造描述有不清楚的部分,也會簡潔明確的重述並確認對方意思,讓複雜的工程案變得井然有序。尤其在最後說服兩造和解時,不論是論情論理,法官都相當深入人心的提出論點,例如一針見血的點出雙方在意的應非金額而是語氣等,並提示雙方未來可能有合作機會,時間一長這些小金額應能化解開。法官將整案的脈絡做一個相當漂亮的結尾與收納,也使兩造和解,不僅是展現出法官條理清晰的判官模樣,也展現了身為調解仲裁之最後依靠的模樣。
書記官:
相當專業的輸入庭上以及兩造所言,當法官提示有需修改之處時也會立即更正,或是法官說到剛剛某人所言訴狀已有時就會將整排字刪除,是個需要十足專注力與邏輯的工作。
庭務員:
此庭幾乎沒有庭務員的工作,但中途因為有庭期延誤的當事人到來,所以幫助解決問題,可說是法庭上的機動人員,即便是不需通譯的情況下,仍有其功能存在。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法官詢問對於上證的意見時,多次的詢問雙方,並提示兩造當事人也須確認,在結尾時也提到律師雖能幫助法律上的見解與幫助,但實際上工程專業仍應兩造來判斷較精確。從法官的所言可以感受到「闡明權」的實現,幫助兩造能夠在言詞辯論上有更多的準備與參與。
另外此次是第一次到高等法院的民事庭大廈,裡面富麗堂皇彷若飯店,而且中間上去的樓梯還有一些特別的文字,不知道是不是羅馬文或希臘文字?也同時引起好奇心,想知道台灣的法院會不會也有正義女神的塑像之類的象徵,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