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6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陳靜芬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3 |
建 |
231 |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
宜 |
言詞辯論 |
104/03/09 |
0920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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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上易 |
689 |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法庭第3法庭 |
宙 |
準備程序 |
104/04/30 |
1450 |
1515~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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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原本開庭時間是當天下午兩點五十分,時間到了我和另一位同學便進去,卻發現上一庭的案件還在討論,但因為是中途插入不太清楚案件緣由,只知道等到表定的案件開庭時已經延遲二十多分鐘,其實有點嚴重。
當天的法官是獨任,在聽前一庭的案件時便覺得這位法官給人的感覺很像一般鄉里間的和事佬,很積極地想解決兩造爭端。從審理過程來看,法官應該很清楚兩邊的爭點,然而並不打算立刻下判決,試圖透過另開調解庭的方式讓雙方和解。一開始被上訴人並不接受,但最後還是同意法官的建議,先開調解庭看能否解決問題。因此整體而言在程序上法官並沒有瑕疵,過程中對兩造的建議都算懇切。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如前所述,此庭的法官給人一種民間和事佬的感覺,雖然是獨審,卻不會讓人感到獨斷或是傲氣。本案就旁聽到的內容來說,是被上訴人的兒子被四個人圍毆致死,在一審時司法判決所有加害者都必須賠償被上訴人。但其中一名加害者因無力負擔賠償金額,因此其代理人提起上訴,希望能脫離和其他加害者共同負擔的費用,就自己所僅能支付的金額進行賠償。然而被上訴人心情難平,認為對方該賠多少就賠多少,不打算接受此要求。但法官一開始釐清兩造爭點後先詢問被上訴人能否接受和解?因為若上訴人無力負擔賠償金額,即使拿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判決也僅是廢紙一張,何不「能拿多少算多少?」過程中不斷強調被上訴人可以拒絕和解,但也強烈建議和解看看,因為實務上即使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也未必能得到好處。
就我自己觀看這一系列過程,我認為法官的態度雖然多少帶點權威性,但大致上還是想盡量顧及雙邊立場、創造兩造最大的利益。法官不斷強調她能體會被上訴人失去兒子的悲憤,可是在實務上這樣的悲憤只能以最粗淺也最直接的物質──也就是金錢進行量化,人死不能復生,如果最後還拿不到賠償,豈不是人財兩失?因此法官不斷詢問能否另開調解庭讓兩造試著和解看看?而雙方最終也答應了,此庭便到此結束。綜合來說,法官問案態度是相當懇切並公平的,且掌握了案件爭點,試圖為雙方謀求最大利益。雖然沒有立即在庭上做出裁判,但我認為試圖用多方途徑解決事情,或許也是可行的方式。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和地方法院不同,要進高等法院旁聽必須先通過安全檢查。當我和同行的同學取下隨身包包放上輸送帶時,警察人員還要求我們將包包上綁著的「華光反迫遷」布條取下(華光社區的拆遷正是因為政府和居民打民事訴訟造成的)。起初同學和我都感到不解,何以只是綁著布條而未做出干擾法庭事由的我們不能行使自身的言論自由?經過一小段爭執後,我們終究還是把布條塞進包包裡,但同時又了解到法院說穿了仍舊是國家機關,任何可能會引起敏感的話題在這兒都不被允許出現。
至於說到旁聽案件的心得,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法官強烈建議被上訴人接受和解,雖然是基於實務上的考量,但我總覺得有些矛盾:我們都知道人的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但一牽涉到實質的損害賠償時,卻往往論斤論兩地用錢量化;這固然是沒辦法的事,但被害者家屬若想掙一個公平正義,不願接受和解,卻發現司法判決可能沒辦法讓他拿到所想要的補償,這又顯出司法審判的限制、甚至諷刺。另外,程序上的司法運作和民眾心中所想像的「公平正義」似乎又有某些落差:被上訴人認為他在一審打贏了刑事訴訟,上訴人已經被判有罪了,為何司法還沒辦法讓他得到應有的賠償?但同時,法官又告訴他刑事判決有其程序和刑罰,跟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是兩回事,這對被上訴人來說似乎是有些難以理解的事情,也可見實務上的司法審判和法治觀念和人民是有一段距離的。
總的來說,這次的參訪旁聽並沒有出現電視裡那種激烈辯論的戲劇性場景,然而這樣平淡而又赤裸的過程,或許才是司法的真實樣貌吧!對於法,人民想要的和司法人員所學的終有一段距離,而未來可能成為教職人員的我們,或許對於縮短這樣的距離責無旁貸。期待終有一天弱勢者均能得到保障,而人民和司法也不再是下對上的臣服,而是平等的關係,如此真正落實「法治」的社會方能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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