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0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洪慕芳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有關彩券事務

100

1249

一樓第一法庭

準備程序

101/05/11

0950

0950~1020

   

    行前無法在「庭期查詢服務」得知當天之原告(聲請人)、被告(相對人)、案由等相關資訊,只知道開庭時間、地點、庭類等資訊。說來真巧,到了法庭門口才知道上午場五件有兩件之原告(聲請人)是我父母所任職的公司,屆時對其案件充滿好奇。而後上網查才得知此案件在先前引起了社會極大關注,我對剛好能旁聽此案件感到幸運。

    而當時第一件的開庭時間提早開始,我跟同學還在庭外徘徊討論能不能進去,而親切的穿著很像警察制服的女性服務人員(應該是法警?!)就上前詢問,並回覆說可以直接進去,才解開我們的疑惑,也對法院的冷冰冰形象加了一點親切分數。

    由於當天上午開庭的全是準備程序,沒有我所期待的激烈言詞辯論,只有雙方的內容陳述、確認及補充說明而已。原告(聲請人)是大名鼎鼎的某金控公司,其旁聽加上律師人數少說有六位,陣仗不小;其派出的律師(訴代)有三位男性,但主要發言為中間者,其左右邊為資深及較資淺的律師,資淺律師在庭上擔任助理的工作,負責將資料交給通譯;而資深律師於快要結束時發言,並以較圓融的言論先感謝法官的辛勞,再以依法行政為民主法治社會之基礎、政府應該要依法行政而非設法行政等言論做為結尾,來加強先前所提出之論點。而被告(相對人)之訴代當天出席的只有一位女性律師,感覺氣勢就較原告訴代弱一些。

    雙方的爭點大概是:被告主張○○僅是財政部與被告間的意見交換,正本通知原告保證盈餘調降屬行政處分,獎金支付率早在原告投標前即知,是原告達不到設定目標,認為原告仍應支付剩餘保證盈餘。而原告主張當初甄選公告未要求原告與弱勢團體協商的要求,且認為如果兩造為契約關係,應由被告概括承受;又假如兩造為行政處分關係,被告迄未說明何以不受行政處分拘束;且當時發行計畫載明可能有三種銷售模式,被告核定時並無表示原告必須依某個模式發行;再者原告被迫延後發行時間,未提供當初承諾的發行條件,導致實際業績與預期有差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處位置交通方便,雖然不是在大馬路上但不算難找,出科技大樓捷運站後只花十分鐘就可到達。外觀裝潢及內部設施新穎完善,各處可看見中、英雙語標示,顯示其國際化的程度及為便利外籍人士的貼心,並設置了聯合服務中心以加強為民服務之精神,像是答覆訴訟相關問題、提供行政訴訟起訴狀及上訴狀例稿、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例稿、行政訴訟抗告狀例稿、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單位等方便民眾取得相關資訊,讓當事人能對行政訴訟有初步的理解、且設置法官問案態度反應表及司法改革建議表,這對司法改革上有相當助力;而於其網站上也有相關便民之服務,讓有需要的民眾與法院間的距離更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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