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0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洪慕芳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有關彩券事務 |
100 |
訴 |
1249 |
一樓第一法庭 |
孝 |
準備程序 |
101/05/11 |
0950 |
0950~1020 |
行前無法在「庭期查詢服務」得知當天之原告(聲請人)、被告(相對人)、案由等相關資訊,只知道開庭時間、地點、庭類等資訊。說來真巧,到了法庭門口才知道上午場五件有兩件之原告(聲請人)是我父母所任職的公司,屆時對其案件充滿好奇。而後上網查才得知此案件在先前引起了社會極大關注,我對剛好能旁聽此案件感到幸運。
而當時第一件的開庭時間提早開始,我跟同學還在庭外徘徊討論能不能進去,而親切的穿著很像警察制服的女性服務人員(應該是法警?!)就上前詢問,並回覆說可以直接進去,才解開我們的疑惑,也對法院的冷冰冰形象加了一點親切分數。
由於當天上午開庭的全是準備程序,沒有我所期待的激烈言詞辯論,只有雙方的內容陳述、確認及補充說明而已。原告(聲請人)是大名鼎鼎的某金控公司,其旁聽加上律師人數少說有六位,陣仗不小;其派出的律師(訴代)有三位男性,但主要發言為中間者,其左右邊為資深及較資淺的律師,資淺律師在庭上擔任助理的工作,負責將資料交給通譯;而資深律師於快要結束時發言,並以較圓融的言論先感謝法官的辛勞,再以依法行政為民主法治社會之基礎、政府應該要依法行政而非設法行政等言論做為結尾,來加強先前所提出之論點。而被告(相對人)之訴代當天出席的只有一位女性律師,感覺氣勢就較原告訴代弱一些。
雙方的爭點大概是:被告主張○○僅是財政部與被告間的意見交換,正本通知原告保證盈餘調降屬行政處分,獎金支付率早在原告投標前即知,是原告達不到設定目標,認為原告仍應支付剩餘保證盈餘。而原告主張當初甄選公告未要求原告與弱勢團體協商的要求,且認為如果兩造為契約關係,應由被告概括承受;又假如兩造為行政處分關係,被告迄未說明何以不受行政處分拘束;且當時發行計畫載明可能有三種銷售模式,被告核定時並無表示原告必須依某個模式發行;再者原告被迫延後發行時間,未提供當初承諾的發行條件,導致實際業績與預期有差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處位置交通方便,雖然不是在大馬路上但不算難找,出科技大樓捷運站後只花十分鐘就可到達。外觀裝潢及內部設施新穎完善,各處可看見中、英雙語標示,顯示其國際化的程度及為便利外籍人士的貼心,並設置了聯合服務中心以加強為民服務之精神,像是答覆訴訟相關問題、提供行政訴訟起訴狀及上訴狀例稿、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例稿、行政訴訟抗告狀例稿、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單位等方便民眾取得相關資訊,讓當事人能對行政訴訟有初步的理解、且設置法官問案態度反應表及司法改革建議表,這對司法改革上有相當助力;而於其網站上也有相關便民之服務,讓有需要的民眾與法院間的距離更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