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4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張文毓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99 |
重訴 |
1358 |
24法庭 |
治 |
言詞辯論 |
100/04/15 |
1500 |
1540-1600 |
-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次地方法院旁聽的法庭,主要為第24號法庭。原本主要想旁聽第1358號案,開庭時間為100/04/15的下午15時。但因為前一案件的關係,延至下午15時40分才開庭。於是我也旁聽了,前一件案子。此外,由於本案件進行速度較快,故也接續旁聽下一件案件,一共旁聽三件案子。
此三件案件皆為獨任庭,其中第一件案子為準備程序庭,而第二、三件案子為言詞辯論庭。而開庭的時間,主要因為第一件案子的關係造成延誤,故可以發現後續的案件皆被延誤;似乎也因為這個延誤,法官在處理後續的案件上,也相對加快處理的速度;加上因為延誤所以法庭中的法官、書記官、通譯、庭務員皆無法休息,必須接續面對下一個案件。在觀看的時候,覺得法官也很像醫生,當跳下一號就立刻接續下一個案件的處理。但也因為時間的緊迫,法官在問話的問句,主要是封閉式的問句;在與當事人律師的對話,態度上也是較急切的。法官有時候也會出現,「這個我知道...」、「我看過...」等話語,來間接阻止,當事人律師的延伸發言或發問。不過從這地方也會發現,法官對於處理的每一件案件、相關法條必須非常的熟悉,因為法庭中的對話,都是法條與專有名詞在飛來飛去,旁聽的時候必須非常專注,一不注意,就無法接上現在進行的內容。但我們也必須進一步思考,人總有偏誤,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加上各方無法有清楚脈絡的論述,此時法官自己的心證就可能變成主要的依據,而這樣也可能很容易有主觀的偏誤。或許這個問題或許並未出現於本次觀察的法庭中,但我想可能是需要再思考的問題。
關於爭論討論而言,此三件案件的爭論點與財務上的紛爭、損害賠償有關。有個人對個人、個人對公司;雖然觀看的庭是言詞辯論庭,但並沒有看到兩造激烈的爭辯,主要都是爭對之前的狀紙做修正,以及針對擴張損害賠償做爭論。但以此三件案子而言,會發現主要都是律師對法官訴說,法官在和另ㄧ方對話;並沒有見到兩造直接對話的情況。關於流程而言,因為看了高等法院的過程,兩者相較之下,會發現此庭的流程相較缺乏結構性。因為,很多情況可能法官認為當事人知道,就會說「這個就是這樣嘛」、「這個沒問題就...」這類的話,或許很多事情都是例行公事,但法律強調程序,或許在時間允許下還是能有清楚的交代和結構的流程會更好。否則,法庭就只是律師的地方,當缺乏法律、訴訟程序知識的ㄧ般民眾進去時可能就成了文盲。
-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本次旁聽的案件就參與的人員而言,除了第一件案子的兩位當事人皆有出庭外,其餘兩件案子,都僅有其中ㄧ方出庭,如:第二件案子為被告出庭;第三件案子為原告出庭。另外,關於法庭人員而言,因為三件案子都是獨任庭,僅法官一位;兩造律師代表,書記官、通譯、庭務員各一位。
三件案子中,我對於第一件案子的兩位當事人特別有印象。第一件案子原先訂為準備程序庭,但是似乎有著與原先不同的轉變。因為一開始未觀看,但從後續的對話,兩位當事人之前似乎有激烈的爭辯;於是有一個中場休息,接後雙方也決定達成和解。法官也強調此和解具有法律效力。在中間休息時間,我看到原告A在外面,有些哽咽,那時候即使不清楚事情脈絡,但可以感受到那種不愉快的情緒;而在準備再次開庭時,也看到被告B皺著眉頭,心情非常不悅。最後,聽完法官的和解說明,才知道原來被告B決定還原告A二十萬元。但被告也要求原告需要對過程中的ㄧ些言詞,表示歉意。最後,在法官的溝通下,原告也表示歉意。從這也會發現,法庭中的變化是很大的,雖然只是準備庭但卻有很大的改變。
另外,針對法官而言,會發現是比較心急的,甚至過程中也會糾正書記官,例如:「要調到這邊」、「改成什麼之類的話語」。此外,在第三件案子中,也會發現甚至有法官和原告律師爭辯的過程,例如:爭辯「擴張」或「追加」補償的概念。這時候,也可以發現法官對於案件的ㄧ些立場。但律師們,還是會主張他們的意見,甚至他們也表示法官你可以不接受但我還是會這樣提。所以似乎民事法庭中的討論過程,比較像在尋找一個共識,因此法官還是必須注意自己的立場,因為當法官表現的對於原告ㄧ方的意見不認同時,此時也發現,被告ㄧ方的律師,便會順勢接話。這時也可能出現一些討論的迷思或偏誤。
-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觀察時會發現,地方法院的庭較多,但各庭的空間也較小。因此,就我觀察的第二十四號庭而言,當有三位觀察同學進去時,甚至也影響了當事人的座位。因為法庭內的當事人座位也很小,當律師代表坐進去後,再放上其他卷宗、資料後,便會有再加入其他人的困難。加上也較擁擠;相對於高等法院不管是在燈光、空間上都比地方法院舒適。當法院的氣氛佈置舒適,也可以擺脫一般人對法院恐懼與冰冷的感覺。
此外,在觀察的法庭中,因為牽涉財務關係,所以有很多數字。此時,法官還會提供計算機給當事人計算,已確定討論的內容。我覺得這是一個很貼心的準備。因此,法院如果能針對案件性質,給予輔助的器材或許就可以更便民,也能增加討論的有效性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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