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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65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莊書雯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填寫範例

95

勞上易

102

11法庭

準備程序

96/03/05

0850

0900~1000

 

99

 

661

 

 

準備程序

98/06/04

0950

0950~104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案件是陳先生在公寓的頂樓違建並住人,鄰居因頂樓使用權受損聯合抗議多次無效,透過住戶管理委員會處理的協議是希望陳先生多繳管理費來息事寧人,但陳先生多次拒絕並否認加蓋部分有住人,同時指控住戶管理委員會的公告聲明損害其權益、前住戶杜先生也住頂樓加蓋部分其他人卻不反對,根本就是針對他。鄰居們後來受不了決定聯合對陳先生提起告訴,希望透過司法強制力解決爭端。

 

    此庭主要流程是證人作證與兩造交互詰問。最開始法官先與證人核對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戶籍地,並詢問是否與兩造有親戚關係或雇傭關係,證人回答否後通譯拿文件告知證人作證之法律責任,法官才開始提問。證人曾當過住戶管理委員會長,也曾參與陳先生事件的討論協商與公告過程,他說住戶也只要求陳先生多交1000元他卻不肯,違建加蓋的房間有上鎖、鑰匙在管理員那裡他也只去過一次,當初那個公告是他根據大家討論結果做的,貼了一下發現無效後就撕下了。

 

    法官訊問完畢後請兩造對證人提出問題,原告律師態度沉穩而自信,提問公共區域的出入需要經過加蓋房間嗎?證人表明上次去是好幾年前不太記得了,還自行提到印像那兒有漏水,被告律師基於需要不適於人居的證據請求將”漏水”狀況記入筆錄,法官准許不過小聲說:「寫就寫吧反正不會影響我判決」場面還滿尷尬的。換被告律師詢問證人,他顯得較為焦躁和緊張,他問的是證人既然參與所有協商抗議行動為何不列名在原告中,不列入原告又替其他原告代墊訴訟費又是怎麼一回事?遭原告律師抗議與案件無關,不過法官准許繼續訊問。證人表達說他其實是站在中立角度,其實不想走上法庭因此不想成為原告,只想提供相關資訊協助訴訟進行,出訴訟費是因為怕大家麻煩而義氣代墊。原告律師在這個部份特別要求將”證人的中立角度”打入筆錄,這是提高證據力的好方法吧。兩造詰問結束後法官詢問證人需不需要車馬費,證人回答不用,此庭結束。

 

    證人是看起來很誠懇的年輕人,回答問題皆有詳細的答覆,尤其他的證言提到許多管委會協商討論的內幕細節,對於此案審判應該會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原告律師的相關證據似乎非常充足所以顯得自若而自信,被告律師則似乎沒有有力證據也沒有提出反駁的主張,只挑程序爭議的部分訊問,而且口才不若原告律師流暢有條理,法官因此常有不耐口氣,對讓整體情勢有一面倒的感覺。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此庭為獨任庭,法官是清秀的女生看起來超年輕,但針對證人的證人作進一步訊問切中關鍵,指揮書記官做筆錄也非常流暢而快速,對於兩造律師的提問與請求也能果決地決斷並說明理由,思考邏輯反應感覺非常靈敏,柔中有強不愧為法官。但對於口才不好或立場表達不明的陳述常有明顯情緒反應,似乎會影響兩造的心情和法庭氣氛。

 

    此庭的書記官為一名中年婦人,她的表現讓我認真發現書記官的重要性,她不知道是老了還是腦袋放空,筆錄幾乎都要等到法官說明指導才打,而且打字速度偏慢,導致每個問題和回答都必須等到她打完才能繼續,中間時間大家也只能無奈的等待,訴訟流程變得中斷而緩慢,說實在還真令人煩躁。我從這個觀察體悟了書記官打字速度快以及統整陳述能力的重要,所以在徵選書記官的國家考試實在不應該只考法律認知,而應該有實務測試才能保障司法品質阿。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我是先參觀高等法院再看地方法院,發現這兩者從建築物的精緻度到內部隔間動線規劃、法庭硬體設備、庭務相關設施都有明顯的落差。高等法院是如皇宮般的建築非常壯麗,內部結構高挑而寬闊,法庭設備都很新很高級,法庭牆壁上的庭期顯示螢幕則使庭務電子化而且即時連線記錄,是很棒的科技運用!但是地方法院卻是如醫院般工整制式的建築,而且內部結構也頗為複雜,庭期顯示竟然是用A4紙排序,而且以人工方式記錄進度,可以想見庭務事宜都必須再經過一個數位化的流程才能完整保存,這都是必須額外付出的成本。

 

    我想這樣的差別當然是資源預算的不對等,但電子化和網絡連線是趨勢也是確實能提高效率的方式,台北地方法院已經算是資源較多的法院,應該仿效高等法院做一整體更新才是便民又利運作的政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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