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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2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賴秀蘭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25法庭

 

言詞辯論

99/06/01

16:20

16:30~17:0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針對於這次的法院旁聽,採獨任法官的方式,並以問案答辯之方式進行。並由於當日忘記記錄,故其庭期無法確切查到之,且由於兩場的法院旁聽皆在地方法院,故兩份報告之紀錄皆為地方法院,敬請見諒。原告甲女,主張其於94年間工作之時(清潔工作),被乙女毆打之。而其於94年間至95年間曾提起告訴(應是刑法傷害罪之控訴),上訴結果未果,而其在於今年度為其醫藥費,望能由被告給付之約六萬元之款項,但乙女拒絕給付,甚至反控訴其欺騙他人之惡行,以及甲女常經乙女家旁,並將其個人排泄物潑灑至乙女家窗戶或院子,使之不堪其擾。而由於甲女欺騙乙女為已婚身分,而使其同住一社區之房屋(其所有權是否為乙女,未經確認),但卻反遭其傷害(潑排泄物…等足令人生擾之行為),故不願將其房屋再租於甲女,而甲女後離開,並於鄉公所擔任清潔工,而由於甲女過去種種之行為,乙女心生不滿,於某日在公園打傷甲女,甲女於就醫後,附有驗傷單(遞傳原件給通譯至法官)一張,而未具所有醫療紀錄證明其因此一傷害,花費六萬元之醫療費。而乙女於公園中毆打甲女之時,有目擊證人丙○○一名。由於兩造雙方在法院內隔空叫囂,且無法警於一旁處理,隔空叫囂約十多分鐘,連法官都難以制止兩造之此一不冷靜行徑,且由於甲女說話時帶有大陸鄉音(或者是廣東話),通譯並無處理此一情形,而甲女之聲音速度又快,法官在聽其陳述事實時,尚有困難之。而甲女主張為(此甲女並無說明,因依其狀態而言,兩造當事人皆不具有法律之基本常識。故此一主張為推敲。)民法§184主張乙女為侵權行為,要求其損害賠償,也即為醫療之費用六萬元,而其至使甲女產生恐懼或者是有人格權上之損害,可依據民法§18就損害他人人格權,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可要求相當之慰撫金。而乙女主張,對其侵害之部分,必須提出證據佐證之,且由於傷害之行為在94年間即發生,為何又需隔多年在以民事訴訟上訴之?而其所說皆為謊言,若拿不出實體證據之,責其將控告甲女妨礙他人名譽(刑法)之。而法官採辯論主義,除當事人之辯論之外,兩造須提出實際之證據,方可證明之,故甲女於下次開庭時傳證人丙○○,並得先給付證人費用約五百元,若原告勝訴,則可要求被告負擔訴訟之費用,而費用須先行繳交之,方可進行下次之開庭程序。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可從當事人之行為看來,雙方皆不具有基本法律知識之外,也無相關之輔佐人,故兩方陳述事實變成一人演獨角戲,完全不理會法官及在場等人,自行嘮叨,而後被告乙女覺其所述不符,而開始反訴之,而雙方越演越烈,甚至兩造出現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之情形,且尚未發覺此一失態之行為,雙方口語爭執約十多分鐘後,法官看不下這場鬧劇,為盡快解決此一案件,故交代甲女所需附上之證明,除驗傷單影本之外,還需有就醫紀錄,以及傳喚證人丙○○所需之證人費用五百元之繳交,而甲女之法律觀念薄弱十分顯而可見「為什麼都我要交錢?她(乙女)都不用繳交喔?」而法官請其陳述事實時,其未能抓住語意重點,而胡亂說出一堆東西,而更讓乙女笑其浪費司法資源,而甲女也未了解到其鄉音有造成法官判斷上之困難,說話時字句應當清楚緩慢,有條理,方能使法官了解其訴求之,而話必須有收尾之。其完全不間些發言,而法官不知如何從其中回覆之,現場也無控制秩序之法警,書記官跟通譯也是一旁呆坐著。而甲女同時有說明刑事訴訟(傷害罪)也在進行中(?),但就雙方之言行舉止態度,都十分不理智,也讓法官十分之頭痛。而甚至有其他旁聽人,也覺得其氣氛相當迥異之。另外就高等法院,即為二審之審判上,我想差一點主要為其證據之佐證相關資料上,需要準備得更加齊全,並於法律、法條上之推敲、定義,也會更加深入之,而就高等法院之裁判書,其文件大小反比地方法院之內文還少,故應當二審相較於一審上已較充分之,故就所有之證據,以及依照相關法理,查看相關翻案之可能,而判定判決之。故其裁判主文更加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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