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48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吳謀焰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99 |
上國易 |
00008 |
10法庭 |
勤 |
準備程序 |
99/05/27 |
15:20 |
15:50~16:30 |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案案由為「國家賠償」。法庭上跟在地方法院民事庭看到的情形相同,只有一位法官,屬「獨任制」。被上訴人為松山地政事務所,上訴人為甲00,訴訟標的為土地法第68條。雙方爭點在於:
上訴人甲認為:
甲在民國92年買停車位及房屋,坐落在三塊地上,分別為276、279、233地號,在95被
地政機關登記錯誤,更正後只拿到276號得謄本,認為有權利瑕疵的問題,以至於在向銀
行貸款時,銀行不願貸款,甲認為自己蒙受損失。且甲認為自己並非大樓一開始的原始住
戶,對情況不瞭解(在民國92年購買,是錯誤登記後買的),自然信賴謄本上所記載的事
項及數字等。
被上訴人台北松山地政事務所認為:
將甲所有的地合併為276號,面積仍是原本的395平方公尺,甲所持有的面積比例仍為
6235/100000,另外兩筆土地甲從自始就沒有所有權,並沒有登記錯誤的問題。
上訴人有請訴代,但因上訴人本身曾擔任地政機關公職將近十年,對地政事務相當熟悉,
自然可以掌握相關情形,但在態度表現上,顯得有點咄咄逼人,在向法官陳述時,講了許
久,都是重複一些雷同的資訊。
在審理程序後段,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請求權基礎與爭論點不符,法官跟上訴人的訴代討論
要重新再確立請求權基礎等事項。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人很和善,從開庭到結束始終保持笑臉,且在聽到上訴人一直替自己重述雷同的話時,審判長臉上並未顯露不耐煩之色,反而很親切且以同理心的態度告訴上訴人:他瞭解她的處境,且明白她想要表達的意思,但還是請她回去與訴代仔細想想並重新擬定請求權的基礎等。不像有些法官都是用不可一世的態度在審案,而且常缺乏同理心!
當事人因對地政事務熟習,具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故在與被上訴人的訴代討論時,可以替自己做出陳述,不須透過訴代,所以感覺是上訴人在主導整個法庭情勢,上訴人的訴代多數時間都是在旁安靜聆聽,未發表任何意見。
被上訴人的訴代也很有風度,在聽上訴人陳述時一直保持笑容,沒有一般律師在跟別人爭辯時的兇狠態度,十分和善。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台北高等法院外觀十分氣派、高級,跟地方法院非常不同的外觀。
高等法院的門口還設有X光檢查機,檢查包包內容物,相較於地方法院,大多是由法警問問有沒有攜帶相機、錄影音器材等,並提醒手機要關機等事項。
這次參觀台北高等法院是很愉快的經驗,因為看到了這麼好的法官,讓我對台灣的司法還是懷有信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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