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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3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陳博享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8

重上

183

4法庭

準備程序

99/05/12

1010

1050~1115

 

  1.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庭預定開庭的時間是十點十分,但是實際開庭時間卻是十點五十分,相差了四十分鐘,所以我抵達第四法庭時,外面其實有不少人在等候。而且,本案件一直進行到十一點十五分,而下一庭原本預計的開庭時間是十點二十分,故距離實際開庭時間就相差快要一小時了。這讓我覺得開庭的時間應該要在準確一些,因為有不少人可能是特地向公司請假以便出庭,相當尊重法院安排的時間,所以,法庭也應該要尊重當事人和律師,不要讓他們等候太久。

  本案件審理是獨任庭,主要是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履行契約,其流程為法官先將資料未簽名之部分,要求有到場之人先做簽屬,若需簽名者未到場,或資料不齊全,則要求補齊,之後再針對資料不清楚的部分做原因的調查,最後釐清爭議點。而我認為這樣的流程安排,相當清晰、妥當。

  在進行資料審查時,因為本案件被上訴人眾多,而法官發現有名被上訴人資料不齊全,所以有要求補齊,此外,法官也詢問上訴人為何只提出三百萬的付款證明,卻要求六百萬的賠償,因此,我認為法官可以提出這些類型的問題,都表示法官對書面資料的審查態度相當認真。

  另外,法官也有詢問雙方關於案件內容的部分,以釐清主要爭議點。而此案件主要爭議在於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履行契約,但是被上訴人卻認為該交易不能說是以公司的名義所為之交易,應是本公司人員自己私底下的行為,所以不該要求他們負責。而在釐清此爭議點時,因被上訴人除了律師出席外,還有一位未委任律師的被上訴人出席,法官詢問該名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只說自己完全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只是因為接到通知,所以就來出庭了。法官聽到此一說法後,並沒有再做深入研究,只說那你就當作和剛剛那名律師的說法一樣。就此,我認為縱使被上訴人不了解自己為何捲入案情,無法做任何說明,也不能直接將他的說法認定為與律師相同,若以這樣的方式審理案件,則減低了釐清真相的可能性,所以法官的態度似乎不夠謹慎。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我覺得法官面對此案件,事前的準備相當充足,但詢問未聘請律師之被上訴人時,所得到的答案若不是所要的,應再做更完善意的處理。另外,在問答時,曾經發生被告和原告都無法了解法官所用的詞彙,而我在旁聽席也是聽到法官重複第三次時,才了解其意義,所以我覺得法官的咬字應該可以再更清楚一些。

律師:基本上,雙方律師面對法官的詢問時,都有做詳盡的回答。而我覺得值得讚賞的是被上訴人的律師,提出的論點都相當清楚,有經過整理才提出,且符合法官之提問,態度積極,努力徵求機會答辯。

當事人:有到場之當事人,對案件完全不了解,也不懂法律程序,容易答非所問,所以可以藉由聘請律師來幫助他。

通譯我認為通譯雖然在開庭時多半只做資料傳遞的工作,但若沒有需要傳遞文件時,也應該要認真參與開庭的過程,本庭的通譯在開庭時曾經拿出剪刀修剪指甲(或手指的脫皮)的行為,似乎略微不夠莊重。

書記官:很認真負責,不需要法官指示,就能完成紀錄。

庭務員庭務員有確實的請律師、被告等人進入法庭,並親切的指示座位,但於法官開始審理後,卻不斷的在座位上聊天,雖然音量不大,還不至於讓坐在隔了三、四排的我聽到他們聊天的內容,但還是能不斷感受到說話的聲音,所以,我認為庭務員應該尊重開庭,要盡量避免在開庭時,私自做出不必要的對話。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此次前往高等法院旁聽時,我迷路了好一陣子,所以我就向地方法院門口的警察詢問高等法院民事庭的位置,沒想到警察的回答得很不肯定,和我說:「我也不是很清楚耶,好像在前面貴陽街吧……出去之後左轉……還是右轉?應該是左轉。我建議你等一下還是要再去問問其他人確認一下哦!」雖然,警察的態度很親切,但是還是讓我驚訝了一下,因為我以為在司法院附近的警察,都會很了解附近各機關的位置,而且也應該常有人會去詢問這類的問題,沒想到他們其實不是很清楚,但幸好我最後還是順利的抵達了!

  民事高等法院比刑事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外觀華麗很多,而且入口檢查的機器也比地方法院多了一樣需要把包包放入檢測的掃描器。我當天身上放了個隨身硬碟,所以包包通過掃描機後,警察就問我:「你包包裡面有放了什麼東西?」我回答:「那應該是我的隨身硬碟吧!」警察就讓我進去了。但這樣的經驗,讓我覺得雖然不用把東西拿出來給警察看,省了我一點時間,但是這樣的檢查好像也就有點不夠嚴謹了。

  入內後,發現法庭外的告示是電子螢幕,比起地方法院的紙張告示清楚的多,而且只要書記官電腦控制,外面的螢幕就會顯示開庭結束或開庭中,比起地方法院用手動蓋章來的簡單方便。而旁聽時,我也發現了的法院內旁邊有設置一個櫃子,放著老花眼鏡,供當事人使用,我認為這樣的設備相當為老年人著想,非常的貼心。因此,總體而言,我覺得高等法院的空間較地方法院寬敞,設備也較完善與便利,較有國家機關的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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