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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32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吳議仁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民事

97

上易

724

7法庭

言詞 辯論

97/11/05

1540

1545~1615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1)本次開庭案情簡介

        本次我所旁聽的是臺灣高等法院的民事法庭,為97年度 上易別724號 第7法庭 廉 的言詞辯論。這是合議庭,由吳議仁法官擔任審判長,還有另外兩位受命法官。開庭日期是97/11/05,預定開庭時間是15:40,而實際開庭時間是15:45~16:15,比預定的開庭時間延遲5分鐘尚在合理範圍之內。主要案情是「勞資糾紛」,原告:A先生 ‚被告:B先生。

2)處理流程、問案與答辯方式

由於本庭是言詞辯論程序,所以觀察整體的開庭流程,先是法官請兩造提出訴訟聲明(民訴§192),然後兩造就開始就訴訟關係上的事實和法律各自陳述並提出證據(民訴§193-195),接下來兩造就開始對於具爭議性或無法認同的項目進行攻擊或防禦的辯論(民訴§196)。

本開庭的整體過程可以很明顯感受到「職權主義」的濃厚型態!因為這兩位原告和被告都沒請律師,而兩位的輔佐人明顯法學素養不足,例如:法官有詢問被告:「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被告輔佐人聽不懂而不了解,就逕自開始陳述案件事實上的意見,所以,法官只好使用闡明權(民訴§199-1),說出被告狀子上的聲明再詢問被告是不是這個意思,由被告做最後定奪。因此,在兩造雙方的輔佐人法學知識不足的狀況下,法官只好不斷發問且積極介入,辯論過程也幾乎都是由法官主導。相對來看,兩造當事人和其個別的輔佐人都是完全不清楚訴訟的審理程序,常常搞不清楚狀況,更遑論辯論的攻擊與防禦。因此,整體而言,本庭訴訟的審理流程:「職權主義」大於「當事人主義」。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1)出席的各種人員

當事人:共2人。被告1人,原告1人。

‚輔佐人:共2人。被告輔佐人1人,原告輔佐人1人。

ƒ法官:共3人。

„書記官:共1人。

…通譯:共1人。

†法警:共0人。法庭上沒有任何法警。

‡庭務員,共1人。

2)法官的態度

由於這位兩位原告和被告是沒請律師的,而兩造雙方的輔佐人法學知識能力也十分不夠,常導致弄錯發言順序、搞不清楚狀況、聽不懂法官說什麼等的窘境。一開始,法官都還和顏悅色的慢慢引導輔助雙方當事人,但是到後來法官越來越不耐煩,也越來越兇,突然大斥:「聽無!」之後,對兩造當事人和輔佐人說話更是不留顏面「講慢一點!」「講話要讓人聽懂!」「講話要乎人聽有!」「意思表示有這麼難嗎?」「哪一年啦?」「狀子都有你不用講第二次。」整體而言,法官的態度十分惡劣,雖然這跟兩位原告和被告沒請律師造成的困擾有關,但法官也不能如此超過,太恐怖了。

3.      其他旁聽心得:

本次的法庭觀察,證實了一句大家都耳熟能詳的話,那就是「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而這正是我在看完了整件訴訟程序的最大啟示!

法庭上,這位兩位原告和被告是沒請律師的,我想原因莫過於沒錢,看來律師並不是每個人都請得起的。因此。在沒有律師幫忙辯護的狀況下,雖然有輔佐人的協助,但很明顯地,輔佐人畢竟不是律師其法學素養仍然不足,再加上沒有遇到紛爭就不常參與開庭程序,產生對於法官的莫名緊張與恐懼,似乎已經是竭盡全力、費盡唇舌,但卻仍然無法有效地表達出自己的想法。我覺得,讓這樣不了解法律規則的人為自己辯護,不論是原告或被告雙方都是極其不利而不公平的。

我不知為什麼沒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所以去找了相關資料。原來,致力於對資力不足者的法律扶助制度,仍不普遍。目前於台大、政大、中興等大學法律系的法律服務都僅止於法律諮詢,而律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團體的法律服務也以代寫書狀為主,很少有代理開庭或辯護的法律扶助,這幫助實在是甚為有限。因此如何加強普級化、平民化的法律扶助,是我本次法庭觀察所體認到最需要社會大眾共同努力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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