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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36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鍾素鳳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6

重訴

1341

27庭

言詞

辯論

97/11/21

0930

0930~1000

  •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 (1) 就開庭時安排,由於本案為當天該庭第一個審理的案件,所以準時開庭。
  • (2) 本案件為獨任庭,依《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2項規定,獨任審判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 (3) 本庭為言詞辯論庭,案件涉及兩家公司對於履行契約的認定,所以雙方皆委由律師出庭進行辯論。
  • (4) 開庭時法官、原告委任律師和被告委任律師並無不良態度,雙方針對案件互相攻防,法官也適時提問以釐清案件爭點。
  • (5) 本案案由為「履行契約」,爭點在於甲公司控告乙公司應給付商標權利金給丁公司。其實在法庭現場的我弄不清事件的來龍去脈,據同行同學的說法為乙公司賣給甲公司某部分股份,也賣給丙公司某部分股份,甲公司為丙公司的連帶保證人,丁公司遂以甲公司為主債務人,要其負擔商標權利金。然而甲公司根據與乙公司的協議書,指出應該要由乙公司負擔商標權利金(最初是乙公司向丁公司取得商標的),乙公司則辯稱應該要由身為丙公司連帶保證人的甲公司負擔商標權利金(所描述若有錯誤或疏漏,一切以判決書記載為準)。
  • (6) 感覺此案已經辯論過很多次,所以一開始開庭就進入重點,原告先發言,再來是被告。各自發言後,相互針對疑義進行辯論。最後,法官考量訴訟當事人可行時間,而排定下次開庭時間。

  •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 (1) 原告、被告皆由委任律師出庭,在攻防時展現法律專業素養,捍衛自己可能勝訴的論點。這讓我覺得,不懂法律的人若進行訴訟會吃虧,有能力的人因而為自己請律師,可是沒能力的人怎麼辦,為此有法律扶助相關規定。
  • (2) 當雙方律師進行攻防時,法官為超然角色,適時整理出雙方論點,並對不清楚的地方進行提問。法官的思路須十分清晰,開庭前閱覽所有的檔案卷宗,開庭時就雙方辯論釐清案件,藉此做出判決結果。
  • (3) 在該庭並沒有看到法警。
  • (4) 在該庭並未有人不通中華民國與言者,通譯無須傳譯。
  •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 (1) 法院配置圖:(略)
  • (2) 關於便民程序部分,在地院一樓有看到接受諮詢、收訴狀、繳訴訟費用等服務櫃台。待查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得知有16個服務櫃台,提供影印、傳真、售狀、公證服務、快速查案、發放證人旅費、訴訟輔導、快速收件、收款、收狀、提存有價證券等服務。另有其他服務設施,如志工櫃台備有輪椅、嬰兒車、放大鏡、老花眼鏡、愛心傘、六法全書等物供借用,以手語提供訴訟輔導或夜間收狀等。
  • (3) 整體心得:
    這次是第二次旁聽法庭,之前上刑事訴訟課時是第一次,猶記當時懷著既興奮又戰戰兢兢的心情去旁聽。有了上次的經驗,這次旁聽民事庭的興奮感減低了些,較為從容不迫,邊旁聽邊抄寫筆記。不過,此案對我而言太過複雜,聽了三十分鐘還是不清楚雙方到底在爭執什麼,事後經由同行同學的解才大致瞭解,還告訴我該案應該爭執許久了。訴訟果真很花時間、花精力與花金錢,好不容易等到一個判決結果,可能一方有所不滿而依規定提起上訴,提起上訴後開始審理的循環。難怪有人會質疑遲來的正義算是正義嗎?刑事判決所造成的損害比民事判決更大,在耗時的訴訟程序中值得投注更多的心力來接近真相,再給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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